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
男子与一名女子
登记结婚后
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
激情遭遇性冷淡
二人关系恶化
分居长达一年多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了义务”
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离魔爪
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义务”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
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
警察凭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强奸?“李桐样律师: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
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法院: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因为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婚后女方拒绝同房,丈夫强行算强奸,难道女方就不构成诈骗罪?
“李桐样律师:你嫁给我却又拒绝性生活,这是典型的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也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
所以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案件回顾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张培娥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张培娥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可能是犯罪!究竟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案件回顾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
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8个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有人可能认为他们之间是夫妻,这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够成犯罪,近日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当地一男子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因为遭到反抗未能得逞,结果构成强奸罪获刑8个月。 #案件情况据了解,男子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为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
1、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目前很难算犯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婚内强奸,但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还存在争议。如果对妻子造成人身伤害了,可以报警给予治安处罚。2、《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婚内强奸目前在中国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会判处强奸。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已经提出离婚诉讼,但最终离婚判决没有生效的时间发生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这种情况由于特殊,夫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法院一般会判处丈夫强奸罪成立。第二种情况:夫妻连续分居超过两年。这时候如果丈夫强奸妻子,法院一般会判丈夫强奸罪成立。因为分居两年属于婚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这时候
1、在起诉离婚阶段,一审判决离婚未生效阶段,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但如果是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不认定为犯罪行为。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延伸知识】:强奸罪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受害人以及亲属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认定为犯罪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犯罪要看什么情况而定。如果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认为是强奸;而在夫妻关系处在非正常时期,如起诉离婚阶段,一审判决离婚未生效阶段,夫妻关系没有法定解除,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告公司要求其赔偿,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有相关材料或者证据吗,聊天记录、录音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建议收集证据报警处理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遇到性暴力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应当及时当地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和帮助;如果是婚内性暴力,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妇联请求帮助,或者家庭暴力严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强行发生性关系会构成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
因农村建房与邻居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对方不愿意协商的,当事人可以寻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在搜集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
双方打架报警,派出所的处理规定是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不予治安处罚;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则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相应的治安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
这个要看具体案情和证据的,如果存在强迫 威胁等情节就涉嫌强奸的
女方已满十四岁,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不违法,双方不自愿的则涉嫌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民商事法律顾问 2023-01-03 17:14 发表于广东四川雅安,女子冷某醉酒后,称想找个“渣男”玩,谁知4位好闺蜜真给她安排了一个,结果当晚冷某就被“渣男”侵犯了3次。原来,冷某失恋后便去酒吧借酒消愁,顺便叫来了4位好闺蜜陪她。这失恋的人一喝酒就特别容易醉,很快冷某就开始放飞自我、胡言乱语。除了大骂前男友是个负心汉,冷某还嚷嚷着要找个“渣男”玩。这本就是句醉话,但冷某的4位好闺蜜却信以为真。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楠,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系本案被害人。北京市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