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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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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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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A公司购买B公司的机械设备,欠120万货款未付,B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B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A公司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B公司查到,A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共有两名股东,股东张某认缴出资600万,股东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23年1月1日。

B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张某、李某为被执行人。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某股东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在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认缴出资的时间,那么,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时,是否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实践中还存大一定争议。

  

通过查询近三年内的各地法院的相关案例,绝大部分法院对追加认缴出资期限未到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持否定观点,驳回追加申请的理由一般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并未涉及认缴未到期的情形,能否追加认缴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结合其他法律予以补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破产及清算情形下,未到期的认缴期限方可加速到期。

个别支持追加的法院则认为只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认缴出资即应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可见执行案件承办法院不同,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拓展链接】 

 如果出资期限未到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出资期限未到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胡秀萍律师:186335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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