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两大利益,即有限责任和期限利益。有限责任指股东仅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实缴出资后,便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期限利益指股东仅需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时履行出资义务。为防止股东滥用期限利益,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股东期限利益之例外情况。
《九民会议纪要》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作为股东期限利益的除外情形。
下面我们来看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则案例,该案中债权人成功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在不能偿还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下,其结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蔡志文转让丽得公司股份时,涉案债务已产生,且刘紫照申请法院执行丽得公司财产,因丽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执行申请已被一审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结合丽得公司已停止经营情况以及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可见,丽得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该公司不申请破产,故丽得公司的情况符合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
案例索引
蔡志文因与刘紫照、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丽得餐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儒雄、吴锦玲、张志能、吴淑海、张志坚、熊国龙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8日丽得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丽得公司确认吴锦玲收到刘紫照30万元专场促销服务费后,已将该款项代丽得公司支付了装修、购买设备的款项,视为丽得公司已收到该30万元。
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以(2019)粤0117民初2172号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粤0117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市丽得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30万元专场促销费给原告刘紫照;
二、驳回原告刘紫照其他诉讼请求。
丽得公司未履行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粤0117民初217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紫照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以(2020)粤0117执3034号案立案执行,经一审法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共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粤0117执30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刘紫照以丽得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吴锦玲、蔡志文、张志能、陈儒雄、吴淑海、张志坚、熊国龙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丽得公司的偿还责任。
2021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粤0117执异301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追加陈儒雄、蔡志文、吴锦玲、张志能、吴淑海、张志坚、熊国龙为(2020)粵0117执3034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70万元、40万元、50万元、40万元、190万元、10万元、20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刘紫照的其他申请。蔡志文不服该裁定,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丽得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儒雄,股东为陈儒雄、蔡志文、吴锦玲、张志能,认缴出资额分别为7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35%、20%、25%、2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4年12月30日前。
2018年9月26日丽得公司进行减资,2019年3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丽得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准予章程备案。
丽得公司从2014年至2020年度报告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均显示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0元。
2019年7月1日,丽得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2019年8月13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丽得公司股东由陈儒雄、蔡志文、吴锦玲、张志能变更为吴淑海、张志坚,法定代表人由陈儒雄变更为张志坚,准予章程备案。
裁判分析
司法实践当中,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非常之多,大量自然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期限利益逃避债务,债权人即使起诉拿到胜诉判决,依然无法追回款项。
在案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增加回款来源。
1.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审查;
2.通过查询被执行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登记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
3.如股东出资未实缴,可要求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如被追加的股东仍无法清偿债务,可进一步了解公司股权变更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况;
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在债务发生之后,只要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使申请追加股东时,该主体即使已非公司股东,债权人仍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资本充实和维持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在不能偿还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下,其结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本案中,蔡志文转让丽得公司股份时,涉案债务已产生,且刘紫照申请法院执行丽得公司财产,因丽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执行申请已被一审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结合丽得公司已停止经营情况以及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可见,丽得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该公司不申请破产,故丽得公司的情况符合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
本案中,蔡志文提出其已实际向丽得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已付款项已转入丽得公司账户,也没有证据证明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同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2021年12月23日),丽得公司所有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因此,蔡志文抗辩不得追加其为涉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及无需对丽得公司欠付刘紫照债务承责,欠缺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民会议纪要》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视为未履行出资,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
【案情回顾】 A公司购买B公司的机械设备,欠120万货款未付,B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B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A公司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B公司查到,A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共有两名股东,股东张某认缴出资600万,股东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23年1月1日。B公司向执
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
我们都知道,现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认缴制”,也就是说公司注册成立的时候,股东可以仅登记认缴的金额和认缴期限,而不必须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那么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就会隐含一定风险。【案例回顾】 2014年8月,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甲认缴出资180万,乙认缴出资120万,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8年11月1日,认缴期届至后,乙实缴了120万,甲未实缴出资。20
如果确定股东未实缴出资,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在欠缴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应分别关注哪些法律风险?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无需在公司注册时即完成实缴。因此,实操中,原股东未完成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即转让股权的案例就很常见。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股权受让方受让未实缴的股权,又会存在些什么法律风险?本期,我们将基于相关规定分析下以上问题,以期有所裨益。 一、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于2014年10月成立,郭某认缴出资100万元,至2014年12月,郭某仅向公司账户汇款25万元投资款,认缴期至2044年10月9日。2015年8月,经股东决议同意,郭某将持有公司注册资
裁判要旨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情简介1. 金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某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许某某认缴18000万元,实缴3600万。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2. 2015年3月16日,许某某将其持有的金洲公
第一步:召开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股份时:(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转让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2)向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该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签字盖章。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司经营往往面临着许多风险,例如用工、合同、股权等等。对于很多创业者来说,最怕的就是因为债务问题使得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公司就很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债务。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纷纷选择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以免公司的债务落到自己的头上。但在这个节骨眼逃跑,真的能顺利躲过公司的债务吗? 股东转让股权,债务就能规避?当时上海有家公司总注册资金达到20000万元。其中公司合伙人周总认
以前的文章中我们谈到了出资期限届至后,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受让方将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今天我们再来谈谈未到出资期限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那么出资义务该由谁来承担呢?【案例回顾】 事件1:2014年,张某和王某共同成立A公司,王某实缴出资2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8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8年3月1日。 事件2:2016年9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10%。20
你好,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债权人是不能起诉股东的。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是可以起诉股东的。比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等
参考案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鄂0191执异57号判决书 针对对被执行人圣天美达公司的追加,本院认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1、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方,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就其转让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应纳税所得额及计算基础实际为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获利金额。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
1、如果一起喝酒的对死者有劝酒的行为,会被判定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2、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却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从而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也都是要进行相应的责任承担,进行赔偿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到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一)可以确定的是: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
如果你是帮你熟悉的好友辅助验证的话,那么是肯定没有风险的。如果你的微信好友如果因为重复违规被封号不但没法给他解封,你自己账号也会因为给辅助验证受到惩罚(功能或登陆受限)。所以,对于不认识,不熟悉的人,就不要辅助验证了。但是现在有很多的兼职,都是帮陌生人验证的,这样的就有危险了,一定不要去做类似的兼职。扩展资料:微信个人账号使用原则:1.为维护微信平台绿色网络环境,更好地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良好的用户
你好,可以去法院起诉他。即使找不到这个人,但是你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姓名、户籍等相关资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诉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法院会公告送达传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当然,由于公告期要两个月,所以,这样情况下案子需要的时间会长一些。再次,判决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财产,可以直接由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