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应分别关注哪些法律风险?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无需在公司注册时即完成实缴。
因此,实操中,原股东未完成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即转让股权的案例就很常见。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
股权受让方受让未实缴的股权,又会存在些什么法律风险?本期,我们将基于相关规定分析下以上问题,以期有所裨益。
一、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实缴全部或部分认缴出资额。
也就是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是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股东未履行实缴义务即转让股权,无法免除其出资义务
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原股东未履行实缴义务即转让股权,仍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此外,还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权受让方应对上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承担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有权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案例(2018)湘民终729号:黄玲、陈文军是美丽公司的股东,且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玲受让陈文军1200万元的股权,未完成实缴出资。
受让人黄玲的出资义务:法院认为,黄、陈二人分别具有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对于公司出资情况应当知悉。
黄玲明知陈文军转让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的情况下,仍受让陈文军的股权。故股权受让人黄玲亦负有向公司缴纳出资之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履行,具有法律依据。
股东陈文军的出资义务:陈文军应对美丽公司承担的补缴出资义务及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不应股权转让而免除。
黄玲对涉诉股权出资义务的履行后,仍有权向股权出让人陈文军追偿对应出资额。
二、未届出资期限,未实缴转让股权的,股权受让方应注意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原则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下,股东出资将加速到期,届时,股权受让方的“期限利益”将可能丧失: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债务人)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受让方注意:即使其受让未实缴的股权尚未到达出资期限,仍可能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在出资期限到期前完成实缴出资。
三、股东管理权限可能因未实缴出资受到限制
受让未实缴的股权,除了可能存在对原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外,股东表决等管理权限也可能受损: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除上述明确约定可以合理限制的股东权利外,公司能否限制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九民纪要认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如股东会作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由符合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3.除股东管理权限外,股东资格也可能被解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认缴并不等于不缴,股东的出资义务也并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得以免除。
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并不为仍未实缴出资的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讲,务必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期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仍然有权向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即使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未到,一旦遭遇公司破产,认缴期限就会加
我们都知道,现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认缴制”,也就是说公司注册成立的时候,股东可以仅登记认缴的金额和认缴期限,而不必须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那么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就会隐含一定风险。【案例回顾】 2014年8月,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甲认缴出资180万,乙认缴出资120万,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8年11月1日,认缴期届至后,乙实缴了120万,甲未实缴出资。20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阅读提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缴足出资。但是,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因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现任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决,给大家解答这一问题。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
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有的股东却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遇到这种情况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讨论。一、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公司成立时是否需要缴足出资,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公司股东未出资可以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挂靠人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方自然没有任何义务再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以追回此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
一、认缴制下,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股权转让?关于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从合同效力角度来讲是有效的。从《公司法》角度看认缴制下,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即我们认为他也是可以转让的。二、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1万元,持股比例为51%,王某认缴出资49万元,持股比例为49%,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8月8日。2016年9月18日,张某与贾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51万元的价格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贾某,贾某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2017年10月,因某公司欠付孙某货款,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货款180万元,
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转让给个人,那么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就是应该纳税所得额。产转让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2、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
在认缴制体系下认缴期限系股东需要履行的未来出资义务,属于股东的出资承诺,对债权人是一种预期。但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时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退出后原股东是否还须承担公司债务?一、瑕疵股权转让中原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情简介1. 金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某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许某某认缴18000万元,实缴3600万。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2. 2015年3月16日,许某某将其持有的金洲公
出资义务承担者按以下的情况处理:一、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二、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
认缴未到期股权转让,能否因未实缴出资追加原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往往将出资期限设立为较长的时间,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因为经营不当欠下大额债务,为逃避股东出资责任,可能实施认缴未到期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股东是否仍需继续承担注册资本缴纳义务,即公司或债权人能否要求转让股东就其转让股权时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诸多争议。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和人民法院报的公
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转让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但是,如果股东出资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金并未实缴,即取得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0, 那么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股权0元转让呢? 0元转让股权,从民法角度来说,只要不是为了逃避债务,都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为了逃避债务?0元转让股权,转让?为可能会被撤销。那么0元转让股权,税务
股权是流动的财富,因此多国法律认可股权的自由转让,我国也不例外。自实行认缴制以来,股东通常将实缴期限设定在多年以后,导致很多股东转让股权时并未实缴出资。鉴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大量的争议。那么,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呢?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1.未实缴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有效吗
每周一问问: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后,是否就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答案:否 一、相关规定 + 九民纪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
未实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责任股东因其实际出资或承诺出资而享有公司股权。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股权转让后,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移转给受让方。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环境下,股东通过转让未实缴股权以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本文着重探讨未实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实缴出资责任。案例一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案件
关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缴印花税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不需要缴印花税。认缴而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对账簿征收的印花税,是按照实缴资本的金额征收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变更时需要请税务局开一张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