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未到期股权转让,能否因未实缴出资追加原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往往将出资期限设立为较长的时间,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因为经营不当欠下大额债务,为逃避股东出资责任,可能实施认缴未到期股权转让行为。
转让股东是否仍需继续承担注册资本缴纳义务,即公司或债权人能否要求转让股东就其转让股权时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诸多争议。
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和人民法院报的公报案例也出现不同的裁判理由。
观点一
观点1、认缴出资未到期转让股权,股东出资义务不随股权转让而转移,原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1 载《人民司法·案例》,上海法院(2018)沪02民终935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宜安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昊跃公司起诉主张支付违约的交易款项,并附带性诉请由债务人昊跃公司的原股东在其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的差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以《公司法》第3条为基础法律条文,从资本充实原则、股权交易的外部性、出资责任的法定性三个方面出发,否定了出资责任随股权转让而概括转移的观点。
案例2 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9月12日,(2018)豫0811民初963号。《人民法院报》的执行异议纠纷案例分析文章中,亦涉及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该案中,债权人风神轮胎公司对青岛仲鼎润公司享有债权,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回收债权款项,故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债务人青岛仲鼎润公司的现任及原股东,并要求原股东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通过执行法院的准许后,被追加的转让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法院认为:“(转让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承诺认缴期限至2044年10月9日,该出资承诺的认缴期限为存续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其均有出资义务,故虽其认缴期尚未届满,但其转让股权时对青岛仲鼎润公司(债务人/被执行人)仍负有出资义务。
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股东的出资义务系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原告(转让股东)与股权受让人(受让股东/现股东)的约定而予以转移或免除,故原告郭莹莹(转让股东)虽将其在被告青岛仲鼎润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但其对被告青岛仲鼎润公司所负的出资责任并不能随之转移或免除。”
观点二
观点2、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不承担责任。
案例:最高法民申2285号:最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聂江斌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并无不当。
中格公司主张聂江斌承担中以光通信公司对中格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事项 在最高院未统一审判思路之前,要区分情况注意:
1、作为债权人,可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后,考虑追加所有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获取更多可以执行回债务的机会。我们可以争取追加未到期没有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被执行人,因为越来越多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实现债权人权利。
2、作为原转让股东,可以考虑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将来被追责;也可以在转让股权过程中,约定股权转让后认缴注册资本由受让股权股东缴纳,如因受让股东未缴纳,原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受让股东追偿。
法律分析:实缴款项一般都在银行账户中,实缴资本是公司的钱,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后可以取出来。一般来说在公司进行注册的时候,要在银行开户两次,第一次是用来验资的账户,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账户,验资账户验资后就注销了,但是基本账户是用来公司资金的出入和结算时候使用的,一般注册完成之后,注册资金进入基本账户,就可以支取使用了。具体解释为,刚注册公司时要存入银行验资户让会计师事务所去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然后办理
楼上下水道漏水负责维修的人: 1、如果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则自己负责维修; 2、如果是楼上的住户造成的则由楼上的住户负责; 3、如果漏水事项是物业的问题,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根据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到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一)可以确定的是: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
根据您的陈述,公司是有限公司,不是股份公司,那么公司不是被分割成股份,不能以每股价格确定。因为是转让百分之十的股份,那么对应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如果在10万元以上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溢价部分的20%。如果是10万元以下转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是股东个人就找个人,是公司就找公司,登报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未全面出资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1、原股东系公司发起股东,当公司解散时,即使转让了股权也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当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发起股东对该股东的出资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2、原股东在债务形成后为逃债恶意转让股权的结合《九民纪要》第六条第一款: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
依照个税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取得了转让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购置成本后,如有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经扣除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是不用缴纳个税的。现在地税对股权转让这一块盯得很紧,对平价转或折价转让的,地税局要予以核实。另外还要对股权转让双方征收印花税,标准是万5。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看受让人在受让时对此是否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
上海一中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厦门中院、嘉兴中院认同观点一的四个案例的相关判决情况:出资期限未届满转让股权,转让人不承担充实责任裁判案例 法院案号裁判要旨上海一中[1](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63号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法律意见】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这几种合法的辞退情形主要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如果你是公司债权人,可以再诉讼中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欠付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诉讼中未能将股东列为被告,可再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租车合同不到期退车违约金怎么算 租赁汽车时,签订租赁合同后,如果一方违约的,合同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
股权转让后可以再要回,即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给原股东。若是受让人不愿意的,则不能要回。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租赁合同未到期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问:已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被解除?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能否被单独解除?答: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与行使,并不以有无合同利益为前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法提起解除合同诉讼。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或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整合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协议是两个有密切联系却又相互独立的合同。独立存在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已完全履行而不能被解除。从合同能否部分解除来看,依合同法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公司如果财务上亏损了,股东需要承担责任是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的,如果双方约定亏损由一方单独承担,则其他股东不用承担,如果写明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则股东也需要根据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在股东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如果是合伙企业,则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咨询:对于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的,能否作税前列支扣除?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企业所
一、股权转让纠纷能否追加第三人股权转让出现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第三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