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转让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但是,如果股东出资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金并未实缴,即取得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0, 那么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股权0元转让呢?
0元转让股权,从民法角度来说,只要不是为了逃避债务,都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为了逃避债务?0元转让股权,转让?为可能会被撤销。
那么0元转让股权,税务局会不会认可呢?
举个例子
2018年,张总与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天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资本0元,张总占股25%。
2021年底,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即净资产1000万元),2022年4月8日,该公司股东张总与刘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总将其持有该公司25%股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刘女士。
张总
本次股权收入为0元,股权成本为0元,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张总本次股权转让,应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到底要不要交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以下简称“税总67号公告”),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应交个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
问题是:这种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的原值呢?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那么如何界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税总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认缴制下,股东并未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即取得了一定的股权份额,股权原值为0,但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累计,股东权益不再为0,此时股东再转让自己所持股权,股权的价值就不再为0,如果股东为了避税而0元进行股权转让,则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核定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时,首选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
天利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张总持股比例为25%即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50万元,而张总以0元转让,显然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税总67号公告第十三条所列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张总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其对应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即250万元。算出了股权转让收入,我们还要算出股权的原值,就是成本,才能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因张总认缴出资为3000×25%=750万元,但其实缴出资为0元,即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0元,假设其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为0元,那么,张总取得该股权的原值为0元,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收入为=1000×25%=250万元
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为250×0.05%=0.125万
应纳税所得额=250-0-0.125=249.875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49.875×20%=49.975万元
在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常常被问到一个有趣的问题:没有完成实缴的股权可以0元转吗?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一、未实缴的股权是什么? 从税法的角度,是否实缴并不是确定或判断股权性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7号公告”)把股权定义为股东投资于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有效吗
关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缴印花税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不需要缴印花税。认缴而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对账簿征收的印花税,是按照实缴资本的金额征收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一、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出让股权可以吗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是不能出让股权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变更时需要请税务局开一张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转让给个人,那么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就是应该纳税所得额。产转让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2、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变更时需要请税务局开一张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文书,按照股权转让价的万分之五的比例,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
关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怎样交税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转让给个人,那么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就是应该纳税所得额。产转让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金额,确定印花税。与是否实际出资无关,以合同金额为准,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如实出资。
出资义务承担者按以下的情况处理:一、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二、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
每周一问问: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后,是否就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答案:否 一、相关规定 + 九民纪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
在认缴制体系下认缴期限系股东需要履行的未来出资义务,属于股东的出资承诺,对债权人是一种预期。但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时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退出后原股东是否还须承担公司债务?一、瑕疵股权转让中原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情简介1. 金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某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许某某认缴18000万元,实缴3600万。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2. 2015年3月16日,许某某将其持有的金洲公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未缴纳出资完毕的股东应在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
实缴股权可以零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实缴股权转让可以为0元,0元不属于转让,属于赠予。股权能不能转让,需要结合企业登记的组织形式进行考虑。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
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并不为仍未实缴出资的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讲,务必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期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仍然有权向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即使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未到,一旦遭遇公司破产,认缴期限就会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