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现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认缴制”,也就是说公司注册成立的时候,股东可以仅登记认缴的金额和认缴期限,而不必须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那么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就会隐含一定风险。
【案例回顾】
2014年8月,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甲认缴出资180万,乙认缴出资120万,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8年11月1日,认缴期届至后,乙实缴了120万,甲未实缴出资。
2019年1月,甲将其所持的A公司60%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当月,A公司因欠张某材料款被张某诉至法院,后被判决向张某支付材料款及违约金共计160万元,执行中发现A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遂起诉甲和丙,要求甲在未出资的1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160万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丙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律师分析】
1、甲应向张某承担该160万元债务的赔偿责任
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应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当认缴期限届至后,甲并未按约定出资180万元,所以应在未出资的180万元本息范围内内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丙应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受让人对于瑕疵出资明知或应知,股权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同时对未履行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在未实缴出资180万元的情况,将股权转让给丙,张某起诉丙在甲未实缴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3、若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给受让人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如果丙实际承担了对张某160万债务的赔偿责任,其可以向甲进行追偿,只要丙和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不能追偿的条款。
胡秀萍律师:186335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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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文章中我们谈到了出资期限届至后,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受让方将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今天我们再来谈谈未到出资期限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那么出资义务该由谁来承担呢?【案例回顾】 事件1:2014年,张某和王某共同成立A公司,王某实缴出资2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8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8年3月1日。 事件2:2016年9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10%。20
在认缴制体系下认缴期限系股东需要履行的未来出资义务,属于股东的出资承诺,对债权人是一种预期。但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时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退出后原股东是否还须承担公司债务?一、瑕疵股权转让中原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阅读提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缴足出资。但是,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因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现任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决,给大家解答这一问题。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
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债权债务承担主体,但仅对转让受让方有效,不能对抗此三人。
未实缴出资也是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因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制,不再以实缴出资为依据,因此即便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也需要以其认缴的股份额度为限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并不为仍未实缴出资的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讲,务必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期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仍然有权向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即使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未到,一旦遭遇公司破产,认缴期限就会加
每周一问问: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后,是否就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答案:否 一、相关规定 + 九民纪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
一、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出让股权可以吗 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是不能出让股权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1万元,持股比例为51%,王某认缴出资49万元,持股比例为49%,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8月8日。2016年9月18日,张某与贾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51万元的价格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贾某,贾某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2017年10月,因某公司欠付孙某货款,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货款180万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未缴纳出资完毕的股东应在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一直不足额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遇到对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有可能演变为公司股东的连带偿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股东出资可能会加速到期,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凡事都不是绝对的,有两种情形例外:1、在公司债务
裁判要旨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情简介1. 金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某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许某某认缴18000万元,实缴3600万。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2. 2015年3月16日,许某某将其持有的金洲公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股东出资可能会加速到期,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凡事都不是绝对的,有两种情形例外:1、在公司债务
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有的股东却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遇到这种情况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讨论。一、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公司成立时是否需要缴足出资,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也可以破产清算,但是未实缴的股东此时应当出资,无论是否已到认缴期限。若是股东不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转让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但是,如果股东出资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金并未实缴,即取得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0, 那么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股权0元转让呢? 0元转让股权,从民法角度来说,只要不是为了逃避债务,都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为了逃避债务?0元转让股权,转让?为可能会被撤销。那么0元转让股权,税务
股权是流动的财富,因此多国法律认可股权的自由转让,我国也不例外。自实行认缴制以来,股东通常将实缴期限设定在多年以后,导致很多股东转让股权时并未实缴出资。鉴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大量的争议。那么,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呢?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1.未实缴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有效吗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应分别关注哪些法律风险?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无需在公司注册时即完成实缴。因此,实操中,原股东未完成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即转让股权的案例就很常见。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股权受让方受让未实缴的股权,又会存在些什么法律风险?本期,我们将基于相关规定分析下以上问题,以期有所裨益。 一、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