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买卖承兑汇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刘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结算过程中,刘某渐渐发现市场中在庞大数量及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流转。
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限制,手中的承兑汇票无法在银行贴现,现实中又不一定能够马上流转出去,导致资金流动阻滞。
发现这一情形后,刘某就利用手中的富余资金,以扣除略高于银行贴现利率的价格,向他人收受银行承兑汇票,等到期收款。后来,刘某又发现有些企业出于节省财务成本、或者出于控制收款方资金兑现节点等目的,需要以承兑汇票实施支付。
但也因种种原因限制,不能及时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此时,刘某就将收受的承兑汇票扣除一定差额后,转让给需求方。从中,刘某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差价。
此后,刘某乐此不疲。而票据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发现其中的需求,也开始从事相关活动,如此逐渐形成一个民间买卖(或叫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市场。
在这个民间贴现市场运行过程中,陆续发生了一些收受票据后没有支付对价,或者以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予以立案追究。结果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就编者认为,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刑事责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民间买卖承兑汇票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刑事责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不涉及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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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而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仅仅违反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不构成本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除了经营证券、期货、保险等特定业务或买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外,一般限定为经营狭义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核心观点:票据非法贴现在行为性质上属于票据买卖行为,票据充当的是融资工具角色,而非资金支付结算工具,因此其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范畴,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写在前面:2019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本文所讨论的票据,限于商业汇票票。而《
《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依据上述规定,种子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关司法解释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作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立案追诉非法经营罪的标
一、非法买卖违章建筑行为并不在法律、司法解释列明之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一)“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也应遵循前三项的立法本意。 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规定了四种情形,前三项规定具体明确,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均与相关市场的准入制度有关,都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的规制。根据同类解释原则,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曾某某。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南
票据在现代社会使用十分的广泛的,所以说很多人就做起了这个生意,成立了相应的票据中介公司,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中介构成非法经营罪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中介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从司法实践看,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属中介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理由是:1、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
炒房构成非法经营罪吗从犯罪构成与罪刑法定原则来讲,没有明文规定将炒房行为入为非法经营罪。但必须避免房价泡沫的破灭,因此确应到了动用刑法的时刻,虽不能将其列为非法经营罪,但到必要时可将其单独列为一项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不算,非法经营是指以营业为生的向不特定人多次借款,从事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以营利为目的;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年利率超过3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可能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或者非法经营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不构成。(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二)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有着明确的
律师解答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
日前,根据极目新闻报道,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警方远赴广东虎门查获一起大型跨省非法经营电子烟团伙,查获非法电子烟制品380余件,包含数十个品牌的电子烟烟弹7486盒、一次性电子烟34332支、电子烟套装39套、电子烟烟具926杆、电子烟烟油860瓶,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抓获涉案嫌疑人11名。近些年,电子烟逐渐在众多年轻人群体中流行开来,不少商家也因此窥见商机,做起经营电子烟的生意。但在暴利的背后,经营
金融是高度管制的行业,有着严格的牌照准入要求,在没有持牌的情况下从事金融业务,很容易涉及到非法经营或者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金融犯罪。关于非法放贷或者高利贷,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只是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也没有直接明确将非法放贷列为犯罪情形,只是在第四款中规定了一个兜底的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所以,非法放贷行为是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融资行为,一般期限是半年以内,企业在资金空窗期,为了避免出现经营问题,向银行、关联企业、个人短期借贷,而这种短期资金,行业诉称“过桥资金”。因此,非法发放过桥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案情简要 今年5月,王某受李某委托,从湖南省怀化市运输一批香烟到贵州省贵阳市正新街交予他人用于在正新商场销售。王某受委托后,携带价值20万元的真品中华烟从怀化乘火车到贵阳市。王某下火车后即打车前往正新街,正准备交货时被抓获。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分歧意见 1、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我国法律设定来看,经营行为包括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一、案情和争议犯罪嫌疑人柳某某等十人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在未取得医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济南市成立士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从事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经营行为。在此期间采用挂靠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进行违法经营。挂靠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药品期间,柳某某每月向济南市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交纳15000元的管理费。挂靠
一、倒卖香烟犯罪金额到多少钱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二、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