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
本期围绕如何明确指控思路,聚焦“买单配票”关键证据的问题进行梳理,以张某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
总结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三方面材料:证明货物已出口的报关单、证明出口企业通过供货企业上缴增值税的发票和缴款书、证明已收外汇的核销单。
“买单配票”型骗税团伙犯罪正是要在这三方面造假
01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等使用6家外贸公司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采取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伪报自营出口、购买海关出口保管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买单配票”手段,虚假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约2.5亿余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退税人民币2.43亿余元,其中已退税2.32亿余元。
02指控与证明犯罪审查起诉阶段:在分析了张某团伙的作案手段之后,针对言词证据较为薄弱的情况,重点围绕出口退税的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收集客观证据,如外贸和采购合同的实质是“买单”还是“出口”、增值税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为基础、相应资金流转的书证等问题予以审查。
经审查,以团伙成员分别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追诉虚开发票24件,追加认定犯罪金额40万余元;等等。
法庭调查阶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异议,主要有:申报退税的主体是外贸公司,退税涉及的报关单证项下的货物确有实际出口,在不能全部证明是“假报出口”的情况下,被告人仅是作为外贸公司的代理人,实施了“假自营、真代理”,虽违反“四自三不见”的法律规定,但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举证阶段:公诉人围绕外贸和采购合同的实质是“买单”;增值税发票是根据所“买”单据开具,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犯罪团伙确有掩盖“买单”“开票”犯罪行为的资金流等客观证据举证、论证,与已有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涉案的退税均系“假报出口”,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03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罪名,分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各被告人刑罚,其中团伙主犯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04典型意义法明确该类犯罪的指控思路,即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的虚假性。
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三方面材料:证明货物已出口的报关单、证明出口企业通过供货企业上缴增值税的发票和缴款书、证明已收外汇的核销单。
“买单配票”型骗税团伙犯罪正是要在这三方面造假,具体是:将他人委托的不能或不需要办理退税的服装等货物伪装成自营货物出口,获取虚假报关单;依据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并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伪装外商汇入国内,经外贸企业结汇,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司再私下转回犯罪集团,其间以“代理费”“买单费”“开票费”进行赃款分配。
因此,查证和指控必须围绕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是否虚假,是否为犯罪团伙成员实施。
确立该类犯罪的查证重点,即客观证据、关键证据、不合理证据。
(1)重视客观证据。因该类犯罪往往人员难以寻找取证,认罪态度一般且供证反复性高,因此在查证中一般更注重客观证据,特别是能与犯罪成员挂钩的客观证据,力求以客观证据印证言词证据,驳斥不实辩解。
(2)着眼关键证据。从货物流方面看,一是由于要逃避外贸公司监管,一般犯罪团伙会从外贸公司处取得盖有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外汇核销单、A4便笺纸 (用于制作外贸合同、装箱单、提供给外商的发票),自填后假报自营出口,应着重比对该空白文书是否有缴获,自填文书与正常文书在字体、行文等是否有差异;二是犯罪集团往往在出口货物方面选择服装等高额征税、退税比例的行业产品,以利于骗取更多的税款,申报种类的高度同一性可以印证骗税行为。
从票据流看,包括“配票”和“买单”。一是“配票”公司是否有生产、储存的场地、设备、资金等条件,是否有相应水电费、仓储、雇工记录等佐证;二是真实经营企业销售对象一般较分散,但“配票”公司一般是为犯罪而购买或成立的,往往会体现仅和一家涉案企业大量“交易”的情况;三是通关单证上的境内货源地是否与舱单、提单上的发货人一致,能否反证实际货主;四是票据流转一般是通过邮寄方式,看能否通过收信人及签名、收信地址等与犯罪团伙挂钩。
从资金流看,一是看是否有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再假冒外商转汇的往来记录,金额能否与“出口货值+换汇费”对应;二是看是否有“买单”费用的支付记录,金额能否与供述印证;三是看“配票”公司在收到外汇公司结汇后,是否有将款账外回流到犯罪集团的记录,金额是否能体现扣除固定“开票费”情况;四是看犯罪团伙是否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加入该资金流中进行循环。
同时,由于该类犯罪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一般犯罪集团由专人负责记账、转款,主要使用的账户系为犯罪专门开立且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需要结合供述固定证据。
(3)列出不合理证据。从货物流看,一是运输单据、出入仓记录往往与所谓“货主”地域有矛盾,会出现甲地生产,却在跨省的乙地起运的情况。
同时,由于实际与伪报货源地差异,运费往往也会出现不合常理的地方;二是虚假货物采购合同的金额一般是根据报关出口金额扣除给外贸公司的代理费,而不是基于正常市场规则,往往会出现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三是假冒“货主”往往会出现账户上未采购原材料、未雇用人员,却能生产、销售大额货物的不合理情况。
从票据流看,一是“配票”公司为了配合买单,往往在短时间内开具大量增值税发票,通过与之前开票数额比对可以说明不合理之处;二是“配票”团伙一般会在短时间内尽量多“配票”,再关闭公司以逃避追查,因此往往出现票号是连续的,但开票时间却相隔数月,甚至时间跳跃的情况。
从资金流上看,一是看收转的时间。为了追求更大的犯罪利益且避免追查,犯罪团伙会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于是会出现“配票”企业刚收到外汇结汇立刻从对公账户转至私人账户的情况,与正常经营不符。
二是由于犯罪规模大,有时会出现资金流不足的情况,会出现国内采购大量使用“现金”付款等不合理之处。
作者:黄威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
交通事故人为“碰瓷”的刑法定性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假借交通事故人为“碰瓷”,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身财产,造成财物损失,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基本案情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浦北县城租了一辆车牌为桂XXX的白色广汽传祺牌小汽车,后组织被告人马某某和奉某某、杨某某(在逃)等人来到灵山县伺机作案。当天下午,被
来源:Alpha案例库,“孙永文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 ”。作者: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熊柳清、梁黛。裁判要旨本案行贿人蒋罗兵以预分红为名送欠款给被告人,法院根据行贿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涉案公司股东获取利益情况综合判断,排除被告人收受钱款行为系民事行为,围绕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预分红是其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即使做法有背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也应由公司法
涉走私犯罪的“自洗钱”行为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修改,在实质上增加了一种独立的洗钱行为类型,即所谓的“自洗钱”。简单而言,就是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 犯罪活动。此前,一般认为我国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上游犯罪分子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而现 在行为人自己为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 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
摘 要污染环境罪中的主观故意包括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和意 志,前者主要涉及对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污染物和污染行为的 认识,后者是在确证行为人排放、倾倒或处置污染物的情况下,可以直 接认定具有主观故意,但允许行为人进行反证。在认定犯罪既遂方面, 涉及对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行为的认定、危害后果的认定。污染环 境罪的共犯主要涉及单位内部的共犯认定和上下游犯罪的共犯认定。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犯罪故意
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本期围绕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问题进行梳理,以评析案例陈尧诈骗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总结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两种。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
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本期围绕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的刑法评价问题进行梳理,以评析案例田井伟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总结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出允许使用的范围或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现实风险或
侵犯知识产权涉及的八个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起点: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
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本期围绕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减免程序如何操作的问题进行梳理,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96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龙金罚金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总结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
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本期围绕“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问题进行梳理,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75号胡群光妨害作证、王荣炎帮助伪造证据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总结“部分篡改型”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第一,从对刑法条文进行文
洗钱入罪的意义与司法适用自洗钱的单独入罪,可以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订的最大“亮点”。 对于洗钱罪在主观方面的认定,可以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来理解适用:在“自洗钱”的情形下,不存在对“明知”的证明问题;但是,在“他洗钱”的情况下,依然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成立。 新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增设新罪名、调整犯罪构成和增减法定刑等方式,对刑法有关内容作出了重大修改。应当从文义、价值、理论和实践等多元角度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修订的内容,把握其坚持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以人民为中心 国家总体安全观 低龄未成年人(一)关于第17条第
“公开盗窃”与“抢夺罪”界分理论与实务观点汇编“公开盗窃”概念的提出,至今已经有十余年了。对于行为人公开以较为和平的方式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观点,一直都认为是抢夺罪。但近来也有学者提出,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创设了“公开盗窃”一词。司法实务中,公然、当面拿走他人财物的案件很常见,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我们不妨看看理论与案例的做法。力争对这一问题有一较为全面的认识,全面了
为了落实关于反洗钱的顶层设计要求,刑事立法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洗钱罪处罚范围的扩大,上游犯罪本犯也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自洗钱”行为入罪。虽然修订前后表述发生了变化,但对“他洗钱”而言,并不意味着主观要件发生了改变。这里的“为”,是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表述,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必须对其掩饰和隐瞒的是什么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有所认识。因此,
律师观点分析该案系杭州一家游戏公司开发的一款游戏,游戏里面涉及到金钱兑换的,属于赌博性质的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本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审查了所有案卷并询问了当事人,最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首先做的是无罪辩护,退而求其次认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检察院依法可以酌定做出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之后本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沟通并出具长达11页的法
【刑事法治】骗取财物后出具欠条能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不同,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的借条本质上属于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因此认定双方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真实用途等具体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
近段时间我接到最多的咨询是关于涉税犯罪的问题,而涉税犯罪的重灾区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究竟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呢?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
依据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列涉税案件达到标准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
13种涉税犯罪构罪标准全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税收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处罚规定分布《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而对涉税犯罪的惩治则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涉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在部分税收法条中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呢?在此,笔者试对现
一、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履行纳税或缴税义务,采取欺骗或隐瞒等手法,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的行为。二、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行为。三、逃避追缴欠税款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四、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