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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最高院裁判指导解析)

问题描述

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最高院裁判指导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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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或未足额支付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全部或部分暗中撤回。

    关于虚假出资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虚假出资规定除了要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对公司的差额补充责任外,还有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虚假出资规定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

(1)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

    此种情况下的公司仍属于公司设立阶段,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格,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视同合伙,所以对此期间发生的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

此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已经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主要法律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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