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资扩股能否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增资扩股后,如果原股东没有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同未出资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增资的方法有哪些
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1、增加票面价值。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
2、增加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
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
4、债转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公司增资扩股后,原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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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能否追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秦某系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员工,因工资支付、合同解除等事宜与科技公司发生争议。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9月19日期间的工资86333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同时,秦某也将科技公司的股东吴某列为被告,要求吴某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一、合同终止后能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终止后是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的,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二、违约责任有哪些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律师观点分析摘要:本案代理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为本案被告。本案中,代理律师整理查询并提交本案关键证据,证明客户不是档案保管义务人,该事实得到了法院的认定,法官完全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抗辩主张,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案件简要情况 杜某原为某国有企业员工,后因个人原因离职,在办理退休事宜中因不能提供个人国企工作档案,致使养老金待遇核定低于预期。其查明原国有企业已经注销。杜某认为,客户为原国有企
收房后还能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吗 第一、接收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第二、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 第三、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当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如何追究未出资到位即转让股权股东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金桥集团认缴出资125万元,持股5%;马能清认缴出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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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部鸡都没养活,无法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家庭成员需要负连带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民法典》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般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的,可以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变更股东后原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⒈因公司是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⒉但是有例外,如果原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在转让股权时没有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则要承担责任。
不论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但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并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如果实际出资人未按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则挂名股东在公司债权人的请求下,要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形式具体如下: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2.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违约金责任(一般是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
一、强制执行股东的连带责任怎么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经常有人咨询“我被骗了X万元,怎么办“、“丈夫在外面找了小三,我能不能告他们重婚?”、“我被打伤了,我该怎么办”~~这样的咨询层出不穷,那么今天我们就谈谈被害人该如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害人的分类按损害类型的不同,被害人可分为人身受害型被害人和财产受损型被害人。人身损害型被害人即被害人身体、精神遭受侵害人侵犯,侵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不同层程度损害,常见如:被故意伤害、强奸、猥亵
法人责任为:以自己全部的法人财产对公司债权负责。股东责任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设计合同中设计人的违约责任(1)设计错误。a、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b、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c、由于设计错误导致工程实际受到严重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程度、设计人责任大小、合同约定的百分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