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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如果追责?能不能追究原单位的责任?

问题描述

档案丢失如果追责?能不能追究原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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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本案代理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为本案被告。本案中,代理律师整理查询并提交本案关键证据,证明客户不是档案保管义务人,该事实得到了法院的认定,法官完全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抗辩主张,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件简要情况

      杜某原为某国有企业员工,后因个人原因离职,在办理退休事宜中因不能提供个人国企工作档案,致使养老金待遇核定低于预期。

其查明原国有企业已经注销。杜某认为,客户为原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注销企业负有员工档案保管义务,而其档案丢失系客户过失,应当为其补办。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档案丢失是谁的过失。代理律师对本案证据梳理发现,杜某离职后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变更,在原国有企业注销前,客户并非其清算义务人,据此客户也非档案保管义务人,不作为的责任应当以作为义务存在为前提,因此,客户对于杜某可能的档案丢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思考

本案在与法官的沟通中,代理律师认为,因档案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在缺乏原始资料佐证的情形下,任何单位都不能为其重建档案资料,该诉讼请求不具有履行性。

若站在杜某角度进行维权,宜寻求行政救济途径,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救济,由相关单位为其出具工作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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