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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予受理裁定书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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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予受理裁定书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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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过了上诉期后,裁定即已经生效,当事人即使对该裁定不服的,也不可以再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没有在十日的上诉期内上诉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即生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在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而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选择另行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要求法院立案受理。

如果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法院仍应受理。针对不予受理裁定书的上诉应对办法如上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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