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有几个朋友热议对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不服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大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种观点认为,对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即:驳回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以上诉,通过审级制度处理。
而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说到底也是不予受理的一种,故虽然少见,但应当可以上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不可以上诉。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对于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在开庭的时候记录在卷即可,出裁定的情况并不多。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因法律明确规定,故应告知另行起诉。此处并未剥夺当事人诉权,可以另行起诉,但依照法律规定不享有上诉权。另外,在最高法院下发的文书格式中,也没有可以上诉的条款。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即对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便于法院通过对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以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裁判矛盾。法庭认为被告不符合反诉的条件,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虽然告知另行起诉,当事人没有丧失诉权,但是笔者认为当事人丧失了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矛盾纠纷的诉权。
如果法庭认定不予受理的裁定本身存在问题,且不允许上诉,则当事人在本诉中一并反诉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而另行起诉则各种因素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与现时处理的结果很有可能大相径庭。
另外,笔者想再次说明的是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本身就是不予受理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可以上诉,这不应当成为例外。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对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不服上诉操作起来确有困难,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等待上诉结果?卷宗是否一并报送?
以及是否要重组合议庭等均需要进一步予以探讨,但是就立法本意来讲,笔者姑且粗浅地认为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可以上诉,法律的相关条文及文书样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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