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代理律师,在法院诉讼立案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形形色色的理由,无法顺利立案,比如,或要求律师出示原告本人身份证原件,又或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不胜枚举。
今日,在某法院民事诉讼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就以诉讼请求分属不同案由不予受理。得知我是律师后,为了体现其专业性,还给我出具了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当然,最后为了案件顺利受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去掉了一项诉讼请求,案件得以受理。
案件虽然受理了,但法院拒绝受理诉讼请求分属不同案由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我对于法院不予受理合法性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由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显然,对于诉讼请求的规定,民诉法只要求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未要求诉讼请求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案由。
我们再看下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现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现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法解释该条规定按照文义解释,是指起诉材料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就应当受理,只有在不满足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条件,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时,法院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
因为本文讨论的是法院不予受理诉讼请求分属不同案由的案件情形,法院认为案件不具有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才会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所以该条情形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等级制改革的意见》,同样明确了符合民诉法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应当当场立案登记,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大致梳理了一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再回到最高院的判例中寻找答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29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潘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论是要求分割蔡某所持有的三个公司股权,还是要求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均是基于潘某和蔡某已经离婚这一基本事实。
潘某请求分割股权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损害赔偿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这两种纠纷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因此,潘某将同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广东高院将这两种纠纷合并审理,亦无不当。
蔡某主张潘某的诉讼请求应拆分立案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66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是为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以及司法统计工作。
其中,第三条第三项指出,同一诉讼中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以此,虽然同一诉讼中可以并列多个案由,但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即代位权诉讼须以原债权债务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案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均应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分别提起。债权人代为权纠纷须以委托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融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故在向上诉人释明应予补正,上诉人仍坚持将三个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主张,拒绝补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笔者认为案由是规范法院立案,减轻当事人诉累的举措,并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规定同一诉讼只能存在一种法律关系或一个案由,根据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理,同一诉讼中可以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或多个案由。
由于不同法律关系或案由中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因此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但是如果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产生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审理解决,则同一诉讼中可以存在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此时法院应当按照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一个案由或者并列的两个案由。
一般而言,基于同一事实且属于同一类纠纷范畴的多个诉讼请求往往属于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审理的情形,从减轻当事人诉累和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此外,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立案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存在民诉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案件是否能够正常审理,是否需要分案起诉,则由具体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处理。
【裁判要旨】新《证据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综合证据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更可能是其他法律关系,并向原告释明,但原告仍坚持按其认为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变更诉讼请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82题: 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A.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B.受理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D.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 【答案】AC 【考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解析】选项A
【裁判要旨】同一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虽相互矛盾,但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人民法院对此应立案受理。【案件信息】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 号:(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审判人员:王东敏 陈纪忠 丁广宇【法院认为】八一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
民事诉讼第三人不出庭有两种情况: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是属于其自己放弃法律权利的情况;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出庭,有可能会产生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判决
一、如何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2、原告可以提交申请书进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二、什么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第二是诉讼请求量的增加。变更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因为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其他原因,导致仲裁裁决后发现还有尚可主张公司支付的项目或者已申请仲裁的请求金额计算方式错误、赔偿金额算少了。在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要求新增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新增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特殊规定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判要旨: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
1、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即对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只能针对劳动仲裁的诉求。但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则经法院认可后会被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争议,应当先申请仲裁,就算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
你好,如果你们以起诉离婚的方式,那么对方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对于隐匿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你需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保障离婚诉讼时最大化得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有很多办理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如果你需要的话可以联系我们。【法条】《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
开具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若当事人提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适当行使释明权,向其提示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因未开具发票而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远XX*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XX远XX*******************。法定代表人:李X1。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被告:XX远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X远XX*******************。法定代表人:邓X1。诉讼代表人:陈X,XX远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庭上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合理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你好 如果情况紧急可以查看简介电联或专问咨询。
你好,如果是驳回起诉,是可以再起诉的;如果是驳回诉讼请求,对方不可以再起诉,可以上诉。
原告当事人在开庭时有依法为自己陈述的权力,具体陈述方式应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灵活掌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一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
单位未购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
一般情况下,申请“调查令”,是需要立案、分到主办法官,且委托有律师的情况下,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2.部分地区的法院(如深圳地区),在你委托有律师的情况下,在立案过程中,立案庭就可以直接向律师出具调查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的,若原告没有继承人的,终结诉讼。若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并根据继承人的态度来决定是继续审理案件,还是裁定终结诉讼。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时,被继承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案件的结果也由其承担,此时原告的继承人也就成为原告。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权利
1、裁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拒绝审理。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因而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此,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法院可以执行。在执行中,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向房屋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2、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