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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以原告起诉状诉讼请求分属不同案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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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以原告起诉状诉讼请求分属不同案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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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理律师,在法院诉讼立案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形形色色的理由,无法顺利立案,比如,或要求律师出示原告本人身份证原件,又或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不胜枚举。

今日,在某法院民事诉讼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就以诉讼请求分属不同案由不予受理。得知我是律师后,为了体现其专业性,还给我出具了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当然,最后为了案件顺利受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去掉了一项诉讼请求,案件得以受理。

案件虽然受理了,但法院拒绝受理诉讼请求分属不同案由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我对于法院不予受理合法性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由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显然,对于诉讼请求的规定,民诉法只要求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未要求诉讼请求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案由。

我们再看下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现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现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法解释该条规定按照文义解释,是指起诉材料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就应当受理,只有在不满足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条件,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时,法院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

因为本文讨论的是法院不予受理诉讼请求分属不同案由的案件情形,法院认为案件不具有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才会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所以该条情形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等级制改革的意见》,同样明确了符合民诉法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应当当场立案登记,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大致梳理了一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再回到最高院的判例中寻找答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29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潘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论是要求分割蔡某所持有的三个公司股权,还是要求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均是基于潘某和蔡某已经离婚这一基本事实。

潘某请求分割股权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损害赔偿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这两种纠纷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因此,潘某将同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广东高院将这两种纠纷合并审理,亦无不当。

蔡某主张潘某的诉讼请求应拆分立案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66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是为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以及司法统计工作。

其中,第三条第三项指出,同一诉讼中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以此,虽然同一诉讼中可以并列多个案由,但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即代位权诉讼须以原债权债务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案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均应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分别提起。债权人代为权纠纷须以委托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融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故在向上诉人释明应予补正,上诉人仍坚持将三个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主张,拒绝补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笔者认为案由是规范法院立案,减轻当事人诉累的举措,并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规定同一诉讼只能存在一种法律关系或一个案由,根据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理,同一诉讼中可以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或多个案由。

由于不同法律关系或案由中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因此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但是如果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产生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审理解决,则同一诉讼中可以存在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此时法院应当按照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一个案由或者并列的两个案由。

一般而言,基于同一事实且属于同一类纠纷范畴的多个诉讼请求往往属于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审理的情形,从减轻当事人诉累和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此外,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立案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存在民诉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案件是否能够正常审理,是否需要分案起诉,则由具体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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