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却不予受理,怎么回事?
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李四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张三。
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于是双方携调解协议来到法院,却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双方表示,调解协议是在第三方调解下自愿达成,未违背双方真实意愿,为何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民诉解释》第357条重点规定了不予受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的几种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主要是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管理的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本条所指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是本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是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管辖。
(三)申请确认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这是因为确认身份关系的无效、有效或者解除,不仅对当事人本人,而且对其他社会关系都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应当慎重处理。
如果确实需要对上述关系的无效、有效进行认定,确实需要解除上述关系,则应当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解决。以婚姻关系为例,如果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对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等问题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就财产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这里所指的“其他特别程序”,是指除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之外的其他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六种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是与其他特别程序相并列的,如果当事人的申请需要适用其他种类的特别程序,自然不能再适用司法确认的程序。
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则是与特别程序相并列的专门程序,亦不得同时适用。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物权确权问题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不适宜适用司法确认这类比较简易的程序处理。物权确权之争是指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法院确认其物权的情况。物权确权之诉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形态,在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即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就物权的权属争议提起的诉讼。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它既是保护物权的前提,也是对他物权的确认。例如,房屋设定抵押以后,在拍卖时发生争议,即债权人对该房屋之上是否有抵押权、谁享有抵押权发生了争议时,也涉及他物权的确权。他物权的设定虽有登记,但登记记载的内容也会有错误,因此也有必要确权。二是对物权的内容的确认。即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物权的内容加以确认。例如,登记机构将他人的房屋面积登记错误,或者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记载错误,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申请遭到拒绝后,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物权。因为物权确权的标的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标的额大,关涉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处置显得过于轻率。同时物权确权问题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较多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也可能比较多,适用诉讼程序审理才能承载人民法院对事实审查的需要。故本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调解协议涉及物权确权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确认程序受理。
二、知识产权的确权问题专业性强,需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权利的存在及其效力。知识产权的确权,既包括对权利的审查与授予,也包括授予之后对权利效力的再次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管辖权的限制。司法确认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管辖,但并不是所有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故对于那些没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来说,它们是不能受理这类案件的。二是审理方式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确权问题比较复杂,人民法院一般应适用普通程序对其进行审查,有的还要采取证据保全等诉讼措施,适用司法确认程序达不到法院审查该类问题的基本要求。受上述因素等的限制,本司法解释规定,当调解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确认案件予以受理。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调解协议因为涉及到对于物权的确认,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357条之规定,故裁定不予受理。
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理由通知书。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办理。
当事人之间就争议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案情回顾】 赵某和刘某是邻居,2015年赵某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8年5月1日前归还,利息为年利率20%,到期后赵某未还款,刘某多次向赵某要钱,赵某认为约定的利息利率太高,不想支付利息,双方因为这件事闹得很不愉快,后来经过人民调解
一、向什么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1、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1)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法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执行监督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房东违约,租客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一个月就应该移送法院的,但是可以延长15天。现已经一个半月还没有消息,有可能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了。你可以去检察院问一下,只是你的权利。
有社会保证卡。“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一金”是法定的。公司为其缴纳了五险一金,有些企业单位办理后是主动给员工社保卡的,但是目前对于一些企业是没有主动给员工社保卡的,
可用余额是可以使用的余额,账户余额是账户上的实际余额。账户余额与可用余额不一致有以下四种原因:1、如果借记卡上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不一样,说明有业务未完成。例如购买基金,不是在基金业务处理时间内操作的,会暂时把购买基金款冻结,在下一个基金营业时间内完成此业务。2、购买理财产品,只在结束期款项才会划走,募集期内资金只是被冻结。以上业务都可以撤消的,如果撤消可用余额和账户余额就一样了。3、还有一种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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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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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处体现的“参保日期”是最后一家参保单位首次给您登记参保的时间。之前缴交的,可在“社保缴费与待遇查询”“社保缴费信息”中查询到。
您好,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您要是想提起检察院抗诉应该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原判决。同时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规定了三个前提条件:(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
贪污受贿罪的基本特征具体如下:犯罪客体(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受贿罪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如果内容不明确、内容存在瑕疵或者不具备可执行性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处理。第一,如果对该瑕疵的解释、澄清或纠正,足以导致调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
最高法司法观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和解协议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劳动争议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催告对方履行;对方拒绝的,则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应在收到执行申请的六个月内予以执行,将执行后的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