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都不受理,具体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在《行政复议法》中有相关规定:(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在以上范围的都不受理。
一般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2、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3、受理时效尚未经过;4、申请主体适格。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从法律规定受理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不予受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需补正的材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你好!这些问题,可以自行百度得到答案。答案是一个很书面性的东西,也很理论抽象,但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付诸行动,需要专业的诉讼技巧和经验才能确保这个结果发生。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1.协商(和解)(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除外。(1)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复议或者诉讼后,认定执行人行政违规行为不存在的,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可以逮捕的情形如下:(一)一般情况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二)特殊情况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关于行政复议败诉的影响这件事情一般案件,败诉的一方需要承担诉讼费,双方都需要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败诉一方不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的,胜诉方可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去一审法院或者败诉方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任何人都可以公开查询,也会有征信系统的记录,会影响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贷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你好,下面就行政复议增加的原因问题回答如下: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做法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做法存在的有关手续);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执业医师证的当事人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包括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等。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复议决定分四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
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处罚的轻重有三种不同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你好,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有哪些的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后不
一、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
报案后是否能撤销案件的确定方式:如果是自诉案件是能销案的,公诉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能销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案件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1.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2.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3.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的宅基地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这样的宅基地不仅不被确权,还会被村集体强制收回,根本不能继承。4.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由于特殊原因把户口迁走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某个员工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不然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