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盖房,分手后能否要求分房?
【案情简介】
男子与一离异女子同居多年,共同出资修建一栋楼房为由,分手后主张分割房产。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栋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栋诉称,被告梁元离婚后,与原告经常交往,两人于2005年8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9月,两人共同出资修建一栋五层高的楼房居住生活。
2012年4月,被告梁元因各种原因向原告提出分手,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多次要求对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产进行分割,但均没有结果。
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建的房产进行分割,判决被告支付房产价值的一半给原告,房产归被告所有。
法院受理后,被告梁元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同居关系,讼争房屋是被告的个人房产,即使原告出于朋友关系对被告有过帮助,但不能据此认定房产为原告和被告共有。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争辩尤为激烈。
经庭审调查,法院还查明,被告梁元离婚后,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11日在都安县安阳镇镇南社区购置一宗宅基地建房,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述证件登记的权利人均为梁元独有。
【法院审判】
都安县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确定同居关系是进行析产的前提条件,原告陈栋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同居关系,但其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材料,因部分证人与原告系亲属关系,部分证人不是被告居住地的邻居,且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询,故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小;
而被告梁元对原告陈栋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原告陈栋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同居关系、共同出资建房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高于原告,原告请求对涉案房屋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咨询:老人同居一年,同居前口头协议男方需每月给与女方500元生活费。期间男方给女方买衣服和鞋,还有替女方还了1000元债务,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全部返回!请用合理吗? 解答:同居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是自愿的,可以视为对女方的赠予,因此无需返还,但是代为偿还的债务,您可以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男朋友给的钱,分手后要还吗? &n
给女方送的金银首饰,如果价值较高并且是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那么分手后需要返还;如果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财物数量不多、价值不大,则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也不需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
需不需要返还要看具体情况。交往期间涉及到的财务问题,例如转账/红包等在结束关系后想要主张返还的,首先要通过金额/意思表示等判定其性质。 如果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大额财产,后来没有登记结婚的,可以作为彩礼主张对其进行返还。 如果是一般的节日红包或者小额的赠送礼物等,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或者情谊行为,如果不出现能构成法定赠与撤销权等相关的事项的,是无法主张返还的。 如果当时的相关意思表示能够认
亲密付是指一方开通并绑定对方账号,每月设置一定的额度,对方可以利用该额度进行支付的行为。一方开通了亲密付这个功能后,实际上就一定程序上丧失对于该额度所对应财产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对方则可以对该额度的财产进行处分。所以恋爱时开通了亲密付的行为,如果涉及金额较小,一般可认定为赠与行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分手了一般无法撤销该赠与行为,无法要求返还。 实践中,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存
一、员工签协议放弃社保,离职后能否要求单位补偿吗要看员工是自愿放弃还是被迫,被迫放弃可以要求单位补偿。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放弃社保的行为,均是无效的。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男女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给女方发的红包以及转账的数字及附言都代表一定祝福或者情侣间相互爱慕、赠与的含义或者具有特殊含义,一般认定为赠与,该笔款项女方是不用返还的。如果该笔款项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举例or解读】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只是为了约束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但并不影响自然债务的受领力和保持力。所以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这笔债务只是丧失了债权的强制执行力,而并不会让债权消失。例如:张三欠李四5000元的货款已经过
有的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有了孩子,但是孩子出生后,因为种种原因不想领证结婚,分手了,那么,男女双方没领证但是有孩子,分手后孩子归谁?一、男女双方没领证但是有孩子,分手后孩子归谁?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男女双方现在想分开就可以直接分开,与谁结婚也是自由的,不会因为男女双方办过酒席或
1、能。2、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吸收合并,就是相当于把全资子公司注销后,其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都转入母公司,一般做法是先把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均转入母公司(其中负债的转移需依法经过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然后再把已经成为空壳的子公司注销,会计上是作为收回投资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可以保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而不受到一般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非全资子
恋爱期间花的钱不一定能要回,如果是赠与,则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存在借贷关系,则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偿还欠款,如果借款人不愿意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恋爱期间的钱财如果是赠与,分手后一般不可以要回,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比如受赠人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恋爱期间的钱财是借款,那借款到期之后可以要求对方还债。
如果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汽车。
【法律意见】1、这些东西只要你有证据证明是你送的,就可以要,但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又不愿意还的话,那就要不回来了。2、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错误的交付财物。【法律依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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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男女双方同居,举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男方拿走女方信用卡,刷卡消费,后双方分手,男方向女方写下借条,承诺刷卡的钱是借的,表示愿意归还,却迟迟不肯归还,女方怎么才能要回钱款?被告却说刷信用卡的钱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了,属于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并非借款。借条中涉及的款项并未实际交付,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这种情况女方如何才能要回钱款?分析:这类案子存在两种可以去起诉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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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权属只归登记一方。两人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