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恋爱期间男朋友给的钱,分手后要还吗?

问题描述

恋爱期间男朋友给的钱,分手后要还吗?
1个回答

   恋爱期间男朋友给的钱,分手后要还吗?

                                          邱建辉律师

    经常有客户咨询:恋爱期间男朋友给的钱,分手后要还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多种情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 恋爱期间男女之间互赠礼物、发红包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礼物、发放红包,相互表达爱意,已经交付的礼物和支付的小额款项,在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小额赠与的数额一般以日支出不超过5000元作为界限。

二、 恋爱期间男方借款给女方如男方有证据证明恋爱期间支付给女方的款项属于借款的话,分手后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借款。例如在转账时备注:借款;双方在微信沟通中确认款项性质属于借款;女方在收到款项后存在还款情形等。

典型案例:(2020)粤01民终23866号

裁判要点:本案中,张某转账给陈某的款项有部分备注“借”、“拿货借”等相关内容,有部分没有备注用途。对于未作备注的转款,陈某举证主张双方曾有恋爱关系,进而抗辩涉案款项是赠与或用于共同花费。

对此,张某回应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双方分手之后,陈某仍确认款项是向张某借的,并曾认可还款数额120万元。

双方的聊天内容与张某转出的款项数额比较接近,陈某也陆续向张某偿还了部分款项,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协商确定了相关的转账款项属于借款,有相应证据印证,本院予以认同。

一审法院考虑双方的特性关系,对于单日转账支付不足5000元的款项不认定为借款,并在扣减陈某已还款项后确定陈某尚需向张某偿还借款的本金数额为100408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 以结婚为条件,男方赠与财产给女方对赠与是否附有条件要根据赠与的动机、目的和具体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以结婚作为条件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赠与的财产。

典型案例:(2020)粤01民终9569号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从本案的事实看,涉案房屋于林某、邱某恋爱期间购买,林某为涉案房屋支付的款项也发生于该期间,当时双方尚未分手。

另从邱某提交的双方于2017年2月在新西兰拍摄婚纱照的事实看,双方应有结婚的打算。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款项系基于林某、邱某准备结婚而作出的赠与,因林某与邱某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而支持林某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的主张,并无不妥。

四、 以结婚为目的,男方支付彩礼给女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举证规则,男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支付给女方款项的性质属于彩礼。

典型案例:(2018)粤08民终838号

裁判要点:蔡某与杨某于2011年8月相识,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蔡某于××××年2月6日转账100万元给杨某,两人于××××年××月××日拍摄了结婚彩色合照,从两人相识相恋时间、100万的支付时间、拍摄结婚合照的行为及时间综合分析,显然蔡某所支付的100万元是为了与杨某结婚所支付的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本院认为,蔡某支付给杨某的100万元属于彩礼,由于双方于××××年××月已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杨某所收取的100万元彩礼应予返还。

五、 恋爱期间男方出钱用于双方共同开支发生在男女双方恋爱及同居期间所发生的款项往来,转账金额不等,转账次数较多,跨度持续较长期间。

因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的亲密关系,属于不同于一般人的亲密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款项往来并不必然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排除双方的转账可能是因共同生活消费等法律关系的款项往来。

此种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较难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2020)粤07民终1557号

裁判要点:在本案中,黄某虽然提供了银行、微信等转账凭证,但转账时并未明确注明款项性质或注明借款,结合转账时间和转账金额,并不能直接证明其转给周某的款项属于借款及双方形成借贷合意。

周某抗辩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对于黄某的给付行为亦作出了合理解释,周某虽然承认2016年7月27日黄某转账的25000元曾用于过于个人周转,但不必然表明其后黄某转给周某的其余款项均是该用途,且周某亦陈述偿还了其中20000元款项给黄某,而周某在收款后与黄某一直于处于恋爱关系并筹办婚宴同居共同生活,双方财务往来密切无法确切区分,双方聊天记录中周某虽然作出过给回5万元给黄某的表示,但是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破裂期间,结合微信聊天内容应是周某在双方协商分手事宜谈及双方财产及钱款分割时的反应,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或周某有明确确认向黄某黄某以其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往来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需进一步举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或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借贷事实的发生,但在诉讼中黄某未能进一步举证双方有达成借贷的合意,故本院对黄某认为与周某存在171200元借贷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六、 律师提示(一)男女恋爱同居期间支付款项的,可以采取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行网银支付并做好用途备注,尽量不要采取现金交付。

(二)如果支付款项时没有注明用途的,双方在后续交往过程中可以对款项性质进行确认。

(三)恋爱男女之间以好聚好散为原则,分手时双方尽量协商处理经济纠纷。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

 

个人简介:

邱建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3590334342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