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中国大陆刑法和澳门刑法都有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但却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总体上说,大陆刑法只是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澳门刑法则采取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仅就两地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与处罚问题试作比较研究,并求教于同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综观各国立法例及刑法理论阐释,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澳门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作出一已决定实施之犯罪之实行行为,但犯罪未至既遂者,为犯罪未遂。”从该规定可见,澳门刑法在犯罪未遂概念问题上,采用的是德国刑法的立法模式,视犯罪中止为犯罪未遂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犯罪未遂分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并具体通过该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
大陆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看出,从本质上说,这一规定采用的是法国刑法的立法模式。
无论是1979年的刑法还是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都可清晰地看到大陆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立法思想是完全一致的,亦即都是通过强调犯罪未得逞的主观特征,来界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未遂的实质,以区别于犯罪中止形态。
显然,理论上对犯罪未遂形态概念及构成的认识,是立法上采用不同立法模式的原因,当然也是我国两地关于犯罪未遂立法规定不同的主要区别所在,尽管如此,结合刑法理论,可以看到澳门刑法的障碍未遂,与大陆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表明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已着手实行犯罪。虽然两地的立法用语不尽相同,但都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障碍未遂)成立的首要条件,并以此作为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重要标志。
至于何为“着手实行犯罪”,大陆刑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在理论上多数人认为,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注:高明喧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76页。)如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抢劫罪中的侵犯人身及劫取财物的行为等。
澳门刑法则明确地将“着手实行犯罪”,规定为行为人“已决定实施之犯罪之实行行为。”根据澳门刑法第21条第1、2款的规定,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指:(1)符合一罪状之构成要素之行为;
(2)可适当产生符合罪状之结果之行为;(3)某些行为,除非属不可预见之情节,根据一般经验,在性质上使人相信在该等行为后将作出以上两项所指行为。
根据两地刑法的规定及理论上对“着手行为”的诠释,都表明着手实行犯罪,标志着行为已从犯罪的预备阶段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已从预备行为转化为直接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它把行为人主观内在的犯罪意图,客观外化为具体客观的实行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即(1)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图已通过着手行为充分表现出来;
(2)客观上,行为人通过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已使刑法保护的具体利益面临实际侵害或者直接威胁。亦即着手实行犯罪是“客观的犯罪实行行为与主观的实行犯罪意图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注: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这两个主客观基本特征的结合,从整体上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认定着手提供了依据。
当然由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因此,在认定具体犯罪的着手时,还必须结合刑法条文的规定,对不同的犯罪做具体的分析。
第一,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本案,袁女士等人被骗款项在汇至黄某母亲银行账户之前,上游诈骗犯罪已经既遂,此时黄某再行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已经超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网络犯罪的下游犯罪定性争议伴随网络技术的发达和自媒体的普及,给现代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罪名,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常隐身于如东南亚等国家,但是获取大量钱财通过多层次转账、取现来切断资金链,往往需要大量银行卡转账,还需要人在自动柜员机取现,这些参与转账和取现的人员就是网络犯罪的下游犯罪,常常涉及两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辨析 自2020年10月开始,国家开展了“断卡”行动,专项打击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力争从源头上切断买卖账户黑色产业链,铲除电信网络犯罪土壤,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在“断卡”行动中,经常会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一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罪)。那么这两个
笔者近期因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的需要,检索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法条和案例。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着很多的竞合关系。同样是向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本单位抵扣税款,不同法院对这一类案件罪名的认定有较大差异,有的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的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拟从两罪的立法目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3、行为结果不同;4、刑事责任不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
《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缺点?大陆法系优点: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缺点:僵化。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英美法系优点: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缺点: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猥亵罪与强奸未遂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
一、案件简要:近日,犯罪嫌疑人A某因涉嫌电信诈骗400余万元被某自治区公安局抓获, 在杨家斌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将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活动罪,将原本可能面临法定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罪,改为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杨律师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精准分析案例,准确把握了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主观要件不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有,帮信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法律知识: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1)从质上说,只有那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第五条: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
不是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手段错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1、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而不能成立故意犯罪;如果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2、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支付账号提供给网络诈骗者接收资金,再将汇入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往往因为接收的资金是电信诈骗资金而被公安刑事拘留。但当账号提供者与诈骗者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二者又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有的法院
? 在我担任辩护工作的一起团伙犯罪案件中,开始检察机关是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对我的当事人提起的公诉,认定该团伙具有涉恶性质。但是后来,检察机关对该起案件召开了检察会议,由检察委员会提出意见,追加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该团伙犯罪由涉恶变成了涉黑,量刑也予以了增加。 那么涉恶犯罪与涉黑犯罪只有一字之差,二者之间又有何区别呢?涉恶和涉黑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恶势力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意见】满14周岁并且是自愿的不属于犯罪,未满14周岁或者不是自愿的属于犯罪。【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自2020年10月10日起,经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截至2021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查获非法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1.5万个,抓获“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31.1万名,治理违规行业网点、机构1.8万家。出租、出售“两卡”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然而,实践
一、诈骗犯罪未遂是怎样的1、诈骗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诈骗到财物的行为。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1)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2)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