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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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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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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这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恶梦。因为一旦企业的财务人员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想解除、继续抵扣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几乎可以说,这些增值税发票就被判了无期徒刑,不能继续抵扣,对企业来说,会是很大的损失。

目前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相关文件主要是国税总局2019年38号公告、2016年76号公告、税总发【2016】172号文。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文件也有规定。上面这三个文件对列入异常抵扣凭证的规定其实还是很严谨的,范围是非常明确的,毕竟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势必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

但是现实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列入异常抵扣凭证的范围会明显偏大。

假设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记关列为了异常抵扣凭证,企业有什么办法可以自救呢?

第一种就是协调上游企业,这其实有一定的难度。现实中我们会发现,上游企业要么就是走逃失联企业,人都找不到了;要么就是已经被认定成非正常户,甚至还有欠税不缴;

要么就是人能找到,但是不敢去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要么就是已经被移送稽查甚至已经定性为虚开发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就是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除了A级

纳税人暂可以不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以外,已经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那么提出核实申请要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至于核实的效果呢,总局2019年38号公告中是这么描述的:“经过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其实还有第三种办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我联系。我们一起研究如何减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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