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食品安全案件中的预包装及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简析

问题描述

食品安全案件中的预包装及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简析
1个回答

       网上看到一个叫胡玉宝的职业打假人起诉众多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问题,离谱的是在整个重庆市地区可以说未尝败绩。

法院裁判理由中频频将这些个体商户为了售卖方便提前分装的如“开心果”等农产品认为是预包装产品,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被告十倍赔偿。

我们来试分析一下案件中的两个关键问题:

1、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2、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八)生产许可证编号这条来看,预包装显然是针对食品生产厂家而言,而非个体工商户。如果该条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要求,请问重庆地区有多少个体工商户持有生产许可证?

另外,从常识角度,预包装食品是不是应该得有一个一次性拆封设计?如果一个产品包装可以随意打开并复原,这还算是包装吗?

   为了方便销售的分装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预包装,是很值得商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条中提及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本法第二十六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真是不知道法院到底是从哪个地方推断出不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就一定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可以直接判决十倍赔偿的。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