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年近七旬,平日主要负责接送孙女上学。2018年5月31日下午,李某在骑自行车去接孙女放学的途中,因自行车轮胎年久磨损,加之洒水车刚刚作业经过,路面湿滑,在骑行至某下坡路段时不慎摔倒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李某家属认为,环卫部门对路面的洒水作业是导致李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求环卫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环卫部门则认为,对路面进行洒水是环卫进行正常作业,且未造成路况明显恶化,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此协商不成,遂产生纠纷。 【分歧】 对于环卫部门是否需对李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环卫部门对路面进行洒水作业导致路面湿滑,其行为与李某摔倒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环卫部门进行的路面洒水作业并非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路况明显恶化。李某虽年近七旬,但其作为一个成年人,且常年骑车上路接送小孩,应保持车况良好并尽到谨慎行驶义务。环卫部门在主观上并无致使李某受伤的故意,客观上李某的受伤也与环卫部门洒水作业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环卫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除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外,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
二、本案中,首先,洒水车进行路面洒水作业的目的是清洁路面,祛除扬尘,降低温度,保护道路,是城市建设所需,且作业并未造成道路状况明显恶化,影响通行,故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此前之所以有部分案例判处环卫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多是因为环卫部门违反冬季作业规定且洒水导致道路结冰,严重影响了车辆及行人通行;其次,环卫部门进行的路面洒水作业行为与李某的受伤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应保持车况良好并在知晓路面洒水后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不能轻易将摔倒受伤归责于正常进行的洒水作业。最后,环卫部门及洒水车司机在主观上都无致李某摔倒的故意。环卫部门及洒水车司机均为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其目的亦是保持市容的整洁,并无主观上的过错。 综上,环卫部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里程的增加,在高速公路上类似案例频繁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纠纷最主要的问题是收费公路与通行车辆的法律关系问题。也就是说,二者属于行政管理关系还是民事合同关系?因实践中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比较复杂,有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有的是交通行政机关委托管理或者是下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还有的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享有路政管理、行政处罚等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行政执法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深圳母子二人洗澡因电热水器漏电致死,商家是否担责案例事情:从安徽来深务工的张先生一家住在宝安区西乡固戍一出租屋内。昨日凌晨零时许,当他出门办事不久,就接到房东电话说家里出事了,他赶紧跑回去一看,原来妻子与1岁大的儿子在洗澡时,疑因热水器漏电导致两人身亡。事发的房屋是公园新村北一出租房,面积大约40多平方米。死者女儿说,出事的时候她与母亲弟弟三人在家里,死者刘女士准备给她与弟弟洗澡,但由于她要吃冰淇
路面塌陷是路基路面竖向变形引起路面下沉的现象。水泥路面经过长期车辆通行和自然天气的影响,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难免出现路面老化、裂缝、凹陷、起皮等问题,严重的时候还影响车辆正常行驶,需要及时进行修复。 网友咨询: 路面凹陷引发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是否担责? 律师解答: 担责。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
地下车库摔伤物业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无需担责。地下车库道路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摔伤物业无需承担责任。地下车库道路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导致业主摔伤的,物业应当承担责任。
很多中小学生心智还未发展成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可能会选择暴力的方式,那么小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是否担责?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小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是否担责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小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是否担责 这要看在学校打架的学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不同的阶段,学校所
案情简述公司原股东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胜诉后,在执行程序中将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焦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
微信号被盗造成好友损失的,一般情况下无需担责。但是,如果故意提供微信号给诈骗者,诈骗者利用此微信号进行诈骗造成好友损失的,则需要承担责任。不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回复不全面或者需要详细咨询的,点击头像进入个人首页,可查看手机号,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手机号也是
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基本案情 22年4月,李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在冠县某村饭店一同吃饭喝酒,李某某喝酒后独自开电动四轮车回家途中,翻到路边沟内,电动四轮车起火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耿某某向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60000元,因何某某未赔偿,李某某的家属将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0000元. 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
小区车棚里丢了自行车,物业如果存在过错,那么应当承担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小伙在出租屋卫生间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触电身亡小伙父母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房东赔偿百万余元法院会支持小伙父母的诉求吗金水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小编带您看法官如何以案说法。 2019年,受害人张某来郑务工,通过某房屋托管公司租住房东袁某所有的房屋一间,与其女友郑某同住,与其他租客共用同一卫生间。后房东与托管
网友咨询;我的自行车在小区里丢了物业有责任吗?律师回复: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有义务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三章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小区物业应该采取封闭式管理。做到人防和技防结合。就是除了保安站岗巡逻,还要有监控设施,保障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业主也应该把自行车停放到物业规定的,有人值守的停放
[案情简介] 王某受雇于刘某为他人自住房屋建设实施水泥粉刷施工。2013年8月25日下午3时许,王某在午间歇息后,施工半小时左右,粉刷墙体一米多宽时出现不适状态(手无法自我控制,嘴歪脸斜,脸色发白,嘴角淌水),刘某将王某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诊断王某突发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疾病,后王某经治疗无效死亡。作为雇主的刘某是否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王某与刘某虽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担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的,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车辆停放在自家小区楼下,不料被楼顶脱落的墙皮砸中,造成车辆多处受损,业主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网友咨询:车辆被小区墙皮脱落砸坏,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律师解答:小区墙砖脱落砸车物业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保安措施和防范工作方面存在疏忽导致业主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在保安措施和防范工作方面不存在疏忽和过失,尽到了管理、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就不应承担案
【案情】2016年9月,张某停放在某小区的轿车发生自燃,导致旁边李某停放的轿车被烧毁。经评估,李某的轿车价值为15万元。张某的轿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烧毁轿车的损失1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0 )豫 0802 民初 906 号原告:李XX,现住焦作市XX厂2 号楼西单元 403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某某,现住焦作市XX厂2 号楼西单元系原告丈夫。被告:焦作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某中,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XXX律师。张X,河南XX律师XXX实习律师。建局原告李XX与被告焦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谣言,网络平台是否担责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谣言,网络平台是否担责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1、《刑法》上规定有诽谤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只有当散布的绯闻导致受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2、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辞攻击、诽谤,则可按民法处理。建议你收集好网络证据,告之侵害人他的行为若继续进行,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债务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的。按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