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认为,员工私刻公章,只要能证明是假章,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其实也有一种可能,私刻公章的员工涉嫌犯罪被判刑,而相应的民事责任仍然需要公司承担,黄骅法院审结的一件买卖合同案件中就出现了此种情形。
在某建筑工程建设前夕,发包方丙公司收到乙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载明“经公司决定,现委托吴某代表我公司到丙公司承接某建筑工程的有关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结算完毕止”。
随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期间,吴某以乙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材料供应方甲公司签订商砼供销合同,向甲公司采购商砼,并就商砼供应工程的名称、供应时间、供应量、供应价格和结算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加盖甲公司公章、乙公司项目部印章和吴某名章。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砼,后因该工程停工、无法继续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商砼货款,吴某在甲公司出具的载明商砼供应方量的表单上签字确认。
后来甲公司发现,吴某因伪造乙公司项目部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吴某被判刑后,担心收不到货款的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黄骅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的商砼款。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为吴某出具的委托书中清晰载明吴某的职权范围为“承接某建筑工程的有关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结算完毕止”,因此吴某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与案涉工程建设、原料采购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
吴某代表乙公司与商砼供应方甲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吴某加盖了伪造的项目部印章,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供应商砼的义务,乙公司接收了商砼,双方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砼供销合同合法有效。
吴某对甲公司供应商砼的方量签字确认,认可了欠付混凝土款的事实,故甲公司的诉求理据充足,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商砼款1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吴某的职权范围为“承接某建筑工程的有关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结算完毕止”,其从事与该工程建设、原料采购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在完成乙公司授予的工作任务,系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的行为,故吴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订立并履行商砼供销合同,系代理乙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吴某在合同上加盖的乙公司项目部印章虽系伪造,但其个人名章并非伪造,案涉商砼经销合同经查明确系吴某签订,其伪造乙公司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并不影响吴某的职务代理人身份,故也不影响吴某代理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案涉商砼供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项目部印章有假,合同相对人存真,既然吴某代理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接受了甲公司主要合同义务的履行,乙公司就要为其事实上的受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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