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
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1.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3.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1.新提拔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任职。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岁,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任职年龄上限规定为65岁的,交流年龄上限可延至58岁),一般不易地交流。
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范围
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
地(厅)级干部一般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应在地(市、州)范围内交流;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应跨地(市、州)交流。
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本系统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地方或其他系统相互交流。
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开展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2.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3.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跨地区、跨系统交流干部,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提出交流意见,并组织实施。
4.在干部调出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有计划地进行干部交流。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方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交流到地方工作的,须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办理。
五、干部交流的纪律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2.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3.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4.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主管干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调出单位应尽快将被交流干部的档案转到调入单位。
5.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干部交流的配套措施
1.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2.凡属组织确定交流的干部,任何地区不得征收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3.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对其工作、就业、上学、住房等应优先安排。
4.被交流的干部,可按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购买一处住房。
5.被交流的干部退休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已购住房所在地或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进行安置和管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6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执行日期:2006-08-06 颁布日期:2006-08-06 文号:中办发〔2006〕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执行日期:2006-08-07 颁布日期:2006-08-07 文号:中办发〔2006〕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2-06 颁布日期:2001-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5-16 颁布日期:1997-05-16 文号:中办发[1997]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29 颁布日期:1997-08-29 文号:国税发[1997]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时效性:现已失效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保密责任包括带头遵守保密纪律;学习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管理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时刻警惕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策反等。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规定领导干部家属能经商吗?一般情况下不能经商,领导干部子女及子女配偶可以经商,但要求非常严格。市级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市委党员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1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8-04-10 颁布日期:2008-04-10 文号:中组发[2008]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12-14 颁布日期:2000-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1-10-13 颁布日期:1981-10-13 文号:[1981]3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3-23 颁布日期:1993-03-23 文号:司法通[1993]04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推动直属高校党的建设,促进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直属高校纪检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20__年_月_日,本人被聘任为综合管理室(党群工作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在各位领导及同事的帮助下,本人严格要求自己,按照中心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综合管理室(党群工作室)业务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面对这样一个岗位的要求,我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来适应。一是向书本学,在到岗初期,我收集了所有与综合管理及党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