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要求,建立运转顺畅、程序规范、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运行新机制,经局党组讨论研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重大经费开支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实行报告审批同意后开支使用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是“一把手”不管经费财务,“一把手”要加强对财务经费开支的审批、监督、管理;
二、主管财务的分管领导在班子成员中产生,由个人申请、个别酝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负责对单位各项经费的使用把关和签字入帐,对上级有关财经纪律执行落实负全面直接责任,凡分管期间发生受到县直有关部门2次以上(不含2次)责令整改情节时,由“一把手”提请党组讨论更换分管领导;
三、主管财务的分管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财经纪律的各项规定,财务票据必须做到“五签字一直达”,即报销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签字、主管领导签字、直达报销人帐户;
四、为加强主要领导对财务经费的审批监督管理,所有经费使用开支之前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同意(1万元以上)或报局主要领导同意(1万元以下),每月5号(遇节假日往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由主管领导将上月开支清单提交主要领导审阅,每月30日(遇节假日往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由计财股负责人将当月入帐凭证归档并报主要领导、纪检组长审阅;
五、尽量避免签字记帐式公务开支环节,签字记帐式公务开支实行固定人员记帐签字,必须是先报告后签字记帐。记帐人固定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政工股负责人,如两人均不能到场记帐签字的,报局长同意后安排他人签字记帐。
六、财务主管领导要积极主动做好各项经费的争取工作和争取协调工作。
七、财务人员及各经办人必须认真履行相关程序、规范要求,做好详实记录,切实做到把好关、提好醒、履好职等各项配合工作。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结构工程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相配套,加强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确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为2000年全面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9-29 颁布日期:1997-09-29 文号:财商字[1997]4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81]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1-08-13 施行日期:1981-08-13 发布部门:市政府 公安局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发射金属弹丸的各种类型的气枪。 第三条 生产气枪须经市公安局批准。任何个人不准制造。 第四条 持有气步枪的单位和个人,须凭发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1-02-21 颁布日期:199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0-11-05 颁布日期:1990-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55-12-29 颁布日期:195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4-27 颁布日期:1998-04-27 文号: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2-19 颁布日期:1998-02-19 文号:建党[1998]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苏政发[1982]2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2-12-18 施行日期:1982-12-18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正文 为了更有效地刹住赌风,减少社会犯罪因素和治安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有必要大张旗鼓地、深入地进行禁赌宣传教育,同时规定处罚办法,以便在禁赌工作中有所遵循。为此,特制定《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4-03 颁布日期:2000-04-03 文号:公政治[2000]13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战时临时动员入伍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79-02-20 颁布日期:197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意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已经接受较多的教育,身心发育比较成熟,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也能够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应该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提高审判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
我国的法律对此有以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1-10-13 颁布日期:1981-10-13 文号:[1981]3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