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1-02-21 颁布日期:199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8-12-02 颁布日期:1998-12-02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0-03-19 颁布日期:1990-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9号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执行日期:2016-01-01 颁布日期:2015-12-28 文号:法释[2015]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9-09-16 颁布日期:1999-09-16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日 为依法惩治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 月5日由最高人民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