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然而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却客观存在。
一、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法律要点,归纳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因为,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7.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股份代持双方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这样看来,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是蛮多的。如何避免,很难一概而论,但是有一些原则还是需要遵守的: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如果拿不准,建议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
2.选择可以信赖的人士作为合作对象,需要考虑对方的信誉、做事方式,比如名义股东的选择其实不太需要其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但是信誉品质为首要考虑,其次就是会不会发生负债的情形,等等,慎重的选择应该是一切交易规避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合同条款的设置或者纠纷或麻烦发生之后的救济;
3.股份代持协议的条款,务必仔细考量、量身定制,至少上面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都应该有所反映且规定较为合理的防控条款。
主要的条款至少应该包括:
交易的性质(股份代持关系、谁是实际出资人、谁实际享有股份之权利等等);
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比如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名义股东的忠实义务等等;
谁来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比如:参加股东会议、领取分红,以及另一方的监督以及知情权等等;
关于出现特殊情形的处理,比如: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等;
要详细规定如果出现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者不当行使权利或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等重要责任时,双方应向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落实到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数额层面;
其他条款。
如果股份代持比较重要,可以考虑设置其他担保措施来保证各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房屋代持,也就是大众所说的借名买房,一般都是由于出资人没有购房资格或为了规避其他法律风险,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但由于我国实施的是物权公示制度,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屋代持对于出资人来说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首先,房屋代持合同是否合法?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房屋代持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
私下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
一、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 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最高人
“待岗”、“调岗”的法律依据?劳动者应如何应对?“待岗”、“调岗”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主要表现。实质也是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方式。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不是不受法律限制或者说法律如何限制,是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2、《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
代持股权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可以出售,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私自处分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是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确认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追究代持人赔偿责任。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
股权可以认缴,代持协议有效。即使是认缴制,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你好,关于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当然,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的,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先付工人工资后才还银行贷款。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破产清算的步骤,按照该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清偿的。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
股份代持满足以下条件是合法的:1、股东有实际出资;2、有真实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3、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
基于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尚无关于禁止借名购买(委托代持)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因此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购房”,委托他人(本文仅指自然人,不含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持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房屋代持”指的是实际购房人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房屋也登记在被借用人名下,实际购房人通过与被借用人签订房屋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现象。然而,委托代持房屋协
房产代持的法律后果是:房屋产权一般归名义产权人,但名义产权人可能不是真实的产权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于代持股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
现在公司治理中,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股权代持的安排非常常见,股权代持往往有很多种目的,有些是因为具有公务员等特殊身份,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些是因为规避竞业限制的义务,也有些是防止股权因为婚变而被分割,也有的是外资避免投资准入限制。往往在公司成立之初,很多人都会想到股权代持,往往也较少产生纠纷。但是随着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股权代持的风险就日益严重,有些显名股东看到了股权价值的所在,往往会撕毁双方
法律分析私下签的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前提是不违反《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
双方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自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才会有效。注意的事项包括了和解的内容、和解的金额、是否存在不平等的条款等等。 一、双方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如果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有关股份代持是否合法的解释,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