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尚无关于禁止借名购买(委托代持)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因此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购房”,委托他人(本文仅指自然人,不含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持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房屋代持”指的是实际购房人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房屋也登记在被借用人名下,实际购房人通过与被借用人签订房屋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现象。
然而,委托代持房屋协议即使不存在效力性风险,但不应忽视房屋代持法律关系中潜在的其他法律风险。
一、房屋代持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未婚代持人在代持房屋后结婚的,若代持房屋是按揭购买,因代持协议并无代持人配偶的签字认可,而在后期还款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月供的情况。
如果代持人与其配偶将来离婚,那么将可能导致代持人配偶对该套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即使是已婚夫妻共同作为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签署代持协议,但因代持房屋登记在代持人名下,一旦代持人夫妻任一方因对外负债而被起诉或提起仲裁,则该代持房屋将极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遭到司法查封。
(二)代持人将房屋对外出租、出售或抵押的风险。如果代持人主动违约,擅自将房产出租、出售、抵押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基于对房屋的实际占有或产权证及不动产登记簿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支付了相应的租金、购房款或最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成功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将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而被代持人届时只能以代持人合同违约为由,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另外,如因代持人擅自对外出租了房屋,因承租人是依据租赁合同合法占有了该房屋,即使被代持人最终成功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能擅自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将承担租赁合同项下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
(三)房屋代持人对外负债有可能会导致代持房屋被司法查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代持人对外负债而被起诉或提起仲裁,基于该房屋登记在代持人名下,届时将可能导致代持房屋被司法查封。而一旦发生前述情况,被代持人将很难通过申请复议(因为不是诉讼当事人)或申请执行异议来解决,实践中,更为普遍的做法是,代持人依据协议约定向代持人主张违约责任。
(四)因政策原因较长时间内都无法实现所有权显名。基于日趋严格的限购政策以及房地产交易控制政策,如果被代持人一直未能获得满足政策条件的购房资格,或者因为最新颁布的关于新购房屋限期内不得出售的政策要求,将可能导致代持房屋较长时间无法过户到被代持人名下,从而增大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概率。
房屋代持行为只要不涉及买卖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用房的问题在原则上是合法的,至于国家以后是否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这种行为就是后话了,房屋代持有风险,委托代持需谨慎。
代持股权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可以出售,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私自处分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是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确认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追究代持人赔偿责任。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
【导读】: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然而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却客观存在。 一、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基于以上法律要点,归纳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如下:(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 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最高人
如果是用财产以及自己给贷款做抵押,银行会追到担保人这里的,现在可通过起诉实际用款人来规避
你好,关于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当然,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的,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先付工人工资后才还银行贷款。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代持协议 甲方(所有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___乙方(代持人):___ 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__丙方(代持人):___ 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__ 甲方实际出资购买房产一处,位于 ,房产证号为 ,面积为 。现甲、乙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
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股权质押担保。 《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
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名义股东是股权的代持人,是显名股东,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
1、个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代客炒股的,是合法行为,不会被量刑。2、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代客炒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房地产纠纷层出不穷,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渐攀升状态。关于房产的转让的转让,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购房指标转让究竟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笔者将围绕这一问题,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发表如下观点: 一、关于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在这一块,法律上属于空白。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甲方配偶: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配偶: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X市X区X路X小区X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
(一)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二)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
个人股权代持协议 委托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
一、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 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价,在主观上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 二是房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