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 股权代持人的五大风险: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权代持的目的是什么 股权代持目的之一是为了规避股东资格要求,有点类似借名买房。
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管的忠实义务有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为了规避同业限制,找人代持股份。
提醒您,风险在于名义股东对股权的不当处分,例如将股权转让或质押。基于善意取得制度,隐名股东无法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股权。
另外一点,隐名股东无法在公司里基于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参与治理。
名义股东是股权的代持人,是显名股东,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
代持股权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可以出售,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私自处分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是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确认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追究代持人赔偿责任。
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股权质押担保。 《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
房屋代持,也就是大众所说的借名买房,一般都是由于出资人没有购房资格或为了规避其他法律风险,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但由于我国实施的是物权公示制度,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屋代持对于出资人来说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首先,房屋代持合同是否合法?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房屋代持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
【导读】: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然而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却客观存在。 一、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基于以上法律要点,归纳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如下:(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
网友咨询:“我给别人做股权代持,公司存在欠款或者法律责任。股权代持人需要承担责任吗?”我的回答:1、股权代持时,你作为名义股东,是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存在欠款。你是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2、在你承担责任后,你可以依据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3、最好的办法是,在债权人到法院起诉你的时候,你拿出代持协议,把实际出资人作为第三人,让他也参加诉讼,这样就能减少诉累。判决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你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下列风险:1.约束力有限的风险。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2.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3.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5.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
个人股权代持协议 委托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3)隐名股东债务纠纷;(4)投资资金性质纠纷;(5)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等。其中隐名股东确权显名纠纷占比过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一、关于股权代持合同效力之诉1.诉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代持合同关系发生争议2.主体和诉请主体: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诉请:确认代持合同有效或者代持关系存在/代持合同无效或者代持关系不存在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
一、股权代持人算是公司股东吗 股权代持人也算是公司股东;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且由该他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将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名股东。 二、股权代持是什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
1、为了规避经营中产生的关联交易;2、为了规避国家对某些行业的持股上限;3、有的公司对股东的身份有特别的要求,其中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通过符合要求的人代持股权。
1、代持人负债引发的风险 如果代持人负有个人债务,被人诉讼,很有可能会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进行查封,虽然这个股权实际上又不是他的,但是在公司登记上显示股权是他的,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也属于他的,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具有一种公示效力,具有公信力,会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这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即便实际的股东拿着与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向人民法院要求解封也是不能实现的,因为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是一
现在公司治理中,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股权代持的安排非常常见,股权代持往往有很多种目的,有些是因为具有公务员等特殊身份,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些是因为规避竞业限制的义务,也有些是防止股权因为婚变而被分割,也有的是外资避免投资准入限制。往往在公司成立之初,很多人都会想到股权代持,往往也较少产生纠纷。但是随着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股权代持的风险就日益严重,有些显名股东看到了股权价值的所在,往往会撕毁双方
但是,所谓的“全体股东约定”,是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约定还是公司经营中全体股东约?“全体股东约定”是否等同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对此,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甚明了。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股权代持行为持否定态度【案例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股权的委托代持协议不应肯定。XX农商行是商业银行,而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的代持行为有单独的部门规章予以规制。2018年1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1号]明确对商业银行的股权代持行为予以否定。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本篇幅1803字把握法律风险,警惕签署“简陋”代持协议股权代持 风险知多少 定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为什么会有股权代持?1、保护实际出资人的隐秘性2、股权转让更加灵活:广泛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创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