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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五方验收合格是否即达到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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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五方验收合格是否即达到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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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华律师 15969406683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都会约定“房屋经甲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即达到交付条件”。

依据该约定房屋经上述五方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就能主张该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呢?

通过两则案例的对比或许能得出答案。

案例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该案原告提出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未达到交付条件,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而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房屋已经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是:房屋单体建筑按照有关标准及规范等经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一审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关于涉案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的观点。

二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

案例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5)黔高民申字第754号再审裁定。该案再审申请人称各家单位(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涉案房屋具备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该院认为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交付条件。

案例一中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被告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是建设单位取得经备案单位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前提条件,而建设单位取得了经备案单位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就意味着该建设工程通过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综上所述,即便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经五方验收的条件,但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其也未达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条件。

当然盘龙区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明显难以说服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经五方验收即达到交付条件的约定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也并未达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交付条件,本案中被告开发的项目达到交付条件除已经通过五方验收之外,还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中院对该裁判理由也未作展开说理实属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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