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合格后却出大问题承包人是不是只负责保修
案例回顾:偷工减料坏大事严重渗漏损失严重
2008年10月15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建设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建设公司承建**房产发包的全部土建工程,并详细约定了施工、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
2009年7月,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可令人吃惊的是,在后来工程使用期间,屋面出现广泛渗漏。**房产经过调查,发现**建设公司存在偷工减料问题,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导致严重后果,如不重做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且预计重修需花费3000万余元。
但**房产认为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仅有保修义务,拒绝进行工程翻修。在与**建设公司协商未果后,**房产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偷工减料属违约 施工单位应负责
案件审理中,经过现场勘查和依法鉴定,法院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且未经重做翻修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为**建设公司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屋面渗漏主要是**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判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翻修责任。
律师说法:违约责任依据基本法处理 遵从法律位阶符合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的施工人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偷工减料属于合同法等基本法规定的违约问题,根据法律位阶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只作参考。
违约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工程验收合格后却出大问题承包人是不是只负责保修”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工程的施工方存在偷工减料等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虽然已经通过验收,但承包人仍然需要承担维修的责任。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谁负责 工程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多久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结算。 工程验收完成后的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方式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方式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目标结算方式,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二、工程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建设依据、工程概况、初验与试运行情况、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竣工决算概
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工程验收完成后什么时候结算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道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1、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3、单位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1、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
1、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2、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虽然是竣工后通过了质量验收合格,但如果其后在使用中出现了问题、又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现问题不是使用不当、也不是维护不当、而是当初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追究施工者、监理者、验收者的责任。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且经司法鉴定系施工方造成的,即使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施工方的民事责任。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
律师观点分析丁某和潘某签订了安装劳务合同,由丁某来负责完成某小区的室内批量装修工程。约定工程一次性包干费用75万元,但潘某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丁某被起诉,基于潘某前期仅支付了10万元且潘某也存在亏损的情况,遂丁某只要求潘某支付30万元,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丁某委托了袁艳辉律师诉至法院,希望能维护自身权益。在庭审中潘某表示因丁某未按约施工和大量返工情况导致其支付包括返工费用合计有77万多元,因此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那么工程验收完成后什么时候结算呢?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
通常装饰装修纠纷的维权方式是与对方协商补偿、赔偿或违约金支付方案,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消费者保护热线进行投诉,另外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装饰装修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联合验收为合格。但竣工验收之后需要为建筑物办理消防验收和行政备案手续。消防验收是针对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针对建筑物管理,两者均与工程设计、施工等建筑质量问题无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59条的规定,违反行政备案的规定,要遭受行政处罚,处罚方式为责令改正和处以1万至10万的罚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目前尚无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对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的 规定。但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能会有一个原则要求,这些要求只在内部有效,如果久拖不决,可能会追究责任。未见不审计就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得规定。供参考。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患上抑郁症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的,公司不必负责。不过,劳动者患有抑郁症,但不影响工作的,用人单位无权以此解除劳动者。劳动者患有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的,在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您好,如果存在质量的问题,一般可主张退换,如有纠纷的,您向消协投诉。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另外,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会影响到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因为赔偿责任是以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因为你提供的事故信息不是很全面,我还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向你确认几个问题。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在重庆 南岸区发生的吗?能否具体描述一下事故的经过?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
修车修坏了,进行理赔时,能先和修车厂进行沟通,但要注意的是:1、搜集证据,保留修理合同、修车单等以及证明修理开始和现状的照片。2、通知保险公司,沟通未果应当及时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