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单”产生的背景与表现
在外贸业务中,很多外贸公司自身没有生产工厂,货物大多数都是由其他工厂生产,外贸公司主要负责代理出口和联系货物运输等工作。
在日常的交易中,境外客户与外贸公司的业务员联系比较紧密,而对外贸公司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境外客户一般只要求货物数量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就会按外贸公司业务员要求将货款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至于指定的银行账户是否是外贸公司的公司银行账户境外客户一般不会特别要求。
在这样的交易模式下,就产生了外贸公司业务员的“飞单”,表现为:一些外贸公司业务员在获得境外客户的订单需求信息后不向外贸公司汇报而交给第三方公司(很多是自己亲友开设的公司)来履行,从中牟利,或者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瞒报价格的方式侵吞外贸公司部分货款,据为己有。
“飞单“的防范的现实困境
毫无疑问,无论哪种模式的“飞单”,都会对外贸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虽然外贸公司也从不同层面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加以防范,然而实践中外贸公司业务人员的“飞单”情况却屡见不鲜,让外贸公司防不胜防。
由于举证难等原因让外贸公司在此类司法诉讼案件中败诉率很稿,导致外贸公司发现业务人员存在“飞单”情况后,大多数是将业务人员解雇,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向其追责少之又少。
“飞单”行为的法律成因分析与应对
公司的客户名单、定价策略、交易模式等都可能构成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员将上述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属于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而通过瞒报价格的方式赚取差价实质是属于侵占公司财产。所以“飞单”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将可能涉及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这两种行为不但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刑法中也有对应的罪名即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罪以及职务侵占罪,但为什么现实中大量的“飞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呢?
我们认为原因如下:
1.外贸业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很多人认为“飞单”最多是职业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即使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现实中那么多“飞单”的人都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自己也不会有事,存在侥幸心理;
2.虽然我们说公司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将可能构成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擅自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将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但法律实践中,“客户名单”要构成法律意义上商业秘密还必须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等构成要件。
而在很多的司法案件中,由于公司无法举证其所主张的“客户名单”等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而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进而员工“飞单”的行为未被认定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3.证据意识不强,一般外贸公司并无专业的法律人员,在碰到类似的“飞单”时没有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导致证据随着业务员的离职而灭失。
通常的情况就是现实的侵权由于缺乏法律意义层面的证据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使得“飞单”情况屡禁不止。
针对情况,我们认为从法律层面对“飞单”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规制,至少要做到如下三点:
1.提高外贸公司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是外聘律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让相关人员意识到“飞单”不是简单的职业道德问题,更是涉及到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从外贸公司层面来说,应从两方面来完善相关制度与协议。一方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与规章制度,将“客户名单”(如可能也可将具体交易客户名单列出)、交易模式等信息明确界定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将“飞单”的行为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时与具体的业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应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对公司的客户名单、交易模式、定价策略等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比如对公司的客户名单进行分级保护:A级客户,持续交易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客户,B级客户,持续交易对公司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客户,C级客户,偶尔交易对公司发展影响不大的客户。
分级保护更能体现出对重点客户的保护以及在司法案件中重点客户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同时应采取合理的硬件方式予以物理的保护。
比如重点客户的资料或信息以保险箱的方式予以保管。
3.在发现相关员工有“飞单“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最直接的方式让该员工手写相关的情况说明,然后从相关载体中提取能证明“飞单”的交易信息,予以固定。
之前曾有类似的案件在某外贸公司出现后,该公司当即对相关员工的电脑进行封存,并立即让外聘律师到场,由外聘律师代表公司向该员工询问相关情况,在强大的外部压力下,员工如实向公司陈述了具体的“飞单”行为并写下了书面文件。
经公司核算,总计将近有200多万的公司货款被侵占,后公司报警处理,该员工不但退赔了公司的全部损失而且被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此一事后,该外贸公司“飞单”情况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综上,我们认为通过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完善相关公司制度与规则,同时辅助以有效的执行手段是可以从法律层面有效规制“飞单“的不当行为。
虽然不能彻底根除“飞单”,但可以大大降低外贸业务员“飞单”的可能性以及提高其“飞单”的成本,会让相关人员在从事这一不当行为时慎重考量,无疑对外贸公司业务的发展有重大帮助,所以相关公司应从这一方面进行重点加强。
“飞单”产生的背景与表现在外贸业务中,很多外贸公司自身没有生产工厂,货物大多数都是由其他工厂生产,外贸公司主要负责代理出口和联系货物运输等工作。在日常的交易中,境外客户与外贸公司的业务员联系比较紧密,而对外贸公司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境外客户一般只要求货物数量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就会按外贸公司业务员要求将货款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至于指定的银行账户是否是外贸公司的公司银行账户境外客户一般不会特别要求。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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