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产权停车位使用权转让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目前对于没有产权的车位出售相关问题尚存有争议,但是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一般认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一般以车位使用权转让或者使用权租赁方式来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由此可知,判断国防资产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是否为国家投资,二是是否用于国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对其所有权,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第六条规定:“人防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对于非国有投资者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或其他性质非业主共有的车位,为开发商单独建设、单独核算成本,其有权就车位之使用权对业主进行有偿转让。
开发商与业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有偿《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车位本身不能办理产权,业主受让车位使用权时已明知并认可其所受让的车位存在不能办理产权,仍自愿受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规定。
人防工程车位用途仅限于停放小汽车,其使用不能妨碍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或降低其使用效能。
二、对于无法办理产权的车位使用权转让款项的支付问题,一种方式为由业主一次性付款向开发商支付;二是采取商业贷款的形式,但由于车位并不能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亦不能办理抵押按揭贷款,在实践中一般采取消费贷款或者信用贷款的形式支付。
综上所述,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于没有产权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该无产权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车位,该车位用途仅限于停放小汽车,其使用不能妨碍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或降低其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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