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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们的劳动关系?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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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们的劳动关系?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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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公告发布后,美团(03690.HK)港股盘尾一度跌超15%,当日收跌13.76%,刷新美团单日跌幅纪录,报235港元/股。

《意见》督促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其他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此条被很多媒体解读为:外卖平台要给所有骑手上社保。据报道,截止2020年年末,美团外卖骑手近950万,饿了么外卖骑手近300万,如果按部分媒体解读那样,平台给所有骑手买社保,将给平台经济带来致命性打击;

敏感的资本市场应声下跌的反应不出意料;公司是缴纳社保的责任主体,普遍以构成劳动关系为前提,那么平台与骑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以美团为例,外卖骑手分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两类,两者接单APP、排单规则、结算方式、保险种类等都不一样;但无论哪一类,都不存在和美团平台签署劳动合同的可能;

包括美团在内的外卖平台企业,多采用配送服务外包模式运营,由分布城市各个角落的站点执行配送任务,各站点由承接平台外包业务的主体公司所拥有,而与骑手发生直接关系的就是这些主体公司,那么这些主体公司是否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呢?

我们从上海二中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中来窥探一二。本案[(2020)沪02民终7144号]中,A公司从曾某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其相关合作劳务公司向曾某支付工资,则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之社会责任。

若允许其工资支付主体轮换,则无法明确界分权利义务,进而劳动者基本权利之救济难以保障,即诸如本案曾某请求确定劳动关系从而获得可能的工伤保险待遇之救济。

综上,本院确认自2017年9月1日起,曾某与A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现,曾某主张劳动关系至2018年8月28日,本院予以准许。

另,本院认为,曾令其在宁波新盈公司工作的时间及完成工作情况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鉴于众多骑手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本院认定曾令其与宁波新盈公司之间存有劳动关系,并不代表宁波新盈公司相关站点的骑手与该公司之间均具有劳动关系。

同样,曾令其如实陈述与北京众鑫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节,亦不能阻却其与宁波新盈公司劳动关系的成立,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应当以实际用工为准,据此,曾令其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可见,实务判例中对于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比较谨慎,平台经济拉动大量就业,是就业市场的“稳定器”;但骑手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屡见不鲜,因未缴社保加上劳动关系认定复杂,造成工伤认定困难,而商业保险的盈利属性难以提供普惠性保障;

建立灵活的就业及用工关系,放宽个人缴纳社保的准入条件,缩小地区间的社保待遇差距,或许能更好的平衡稳定就业与工伤救济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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