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精之“父子/女”关系应如何认定
————谁是孩子真正的父亲?
一、两个父亲的存在
采用人工受精技术生出孩子可能存在两个父亲:一个是养育他/她的父亲,一个是提供他/她一半遗传基因的父亲。那么,在养育父亲和遗传(生物学)父亲之间,哪一个才是对他/她具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父亲呢?正因为这个“父亲”概念不甚明确,所以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用人工受精这种方法出生的孩子不合法,禁止使用人工受精的方式生育下一代,理由是他并不是丈夫与妻子二人真正的生物学后代,皆有驳传统人伦道德思想和有违法律的规制;
同时,也不是基于法定“收养”形成的养父子/女关系或基于婚姻关系(再婚)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关系(法律上拟制血亲关系),进而享有法律上父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注:人工受精也可以是丈夫(生父)自己精子与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只有在丈夫的精子数量和质量不足以正常孕育下一代时,才使用精子库中他人的精子,进而产生所谓的“生父”之议!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束缚
由于传统观念普遍强调亲子之间的遗传(生物学)联系,即血缘关系,故而人工受精子女的“父亲”(母亲基于自然生理原因是恒定的,自然不会存在任何争议),常常因子女“不是他的”而心结难解,并导致夫妻纷争不断,感情渐陷冰点,虽然在进行人工受精之前丈夫是信誓旦旦在“知情同意书”签字认可的!反之,皆有人工受精的儿女在知道“父亲”并非生身父亲后,而心生隔阂,渐行渐远。
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和相对性,都不是绝对的,也有基于多年共同生活养育,而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使他们始终互相视同亲生父子/女关系相待和睦相处的。
对此,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在选择进行人工受精时,一定要深思熟虑,最大程度地做好心理准备,一旦选定,就要对自己的行为终身负责,一诺千金,特别是男性。
同时,社会各界也要摒弃传统的旧的思想观念,不歧视人工受精父子/女,做为妻子和进行人工受精的医生等皆可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安抚。
三、法律规定归属于养育他/她的父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人工受精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反之,??仅仅凭遗传(生物学)上的联系,在法律上是不具有父子/女关系的,双方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可言,精子库中的精子,仅仅是其遗传(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的一种捐赠行为,在法律上仅系赠与行为,除此之外再无其他。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小鹿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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