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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用于公务应如何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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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用于公务应如何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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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受贿后将部分财物用于公务的,一般情况下不予扣减。“扣减法”存在较大弊端,在行为人已将部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情况下,难以排除行为人准备将剩余财物继续用于公务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认定行为人不构成受贿。

由此可见,“扣减法”将导致受贿罪的规定被行为人规避,是不可取的。其次,对受贿后将部分财物用于公务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予以扣减。

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行为人将财物用于正当公务支出,并且公开了财物的来源或性质。对此,上海市高法刑二庭、上海市检察院《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将部分受贿所得用于公务,如果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证实系用于公务支出;

公务用途本身是合法的;行为人在将财物交公或用于公务支出时向本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说明财物的性质或来源的,可以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如果行为人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只能作为从宽处罚情节考虑,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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