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此时,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按照是否可以简单拆卸,房屋装修物可以分为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和没有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是指无法简单拆卸,已经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体的装修物,如房屋地面瓷砖、实木地板。
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是指可以简单拆卸且拆卸不会给房屋带来严重损害的装修物,如安装的空调、吊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期满后,无论是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还是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只要当事人对其处理有约定的,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的,法律对两种装饰物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由于其可以简单拆卸,通常情况下拆卸不会给租赁房屋带来损害,因此,该装修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等到租赁期满时,如果双方没有特别规定,则承租人无须经过出租人允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装修物拆卸带走,此时,装修物就类似承租人的行李。
但承租人拆卸装修物时需要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即不能给租赁房屋带来损害,如果拆卸过程中损坏了房屋,承租人要负责赔偿。
对于形成了附合的装修物,由于其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体,强行拆卸会造成房屋的毁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租赁期满,承租人已经占有使用装修物达到自己的预期,此后,承租人不再对装修物享有未消耗利益,因此,出租人无须再补偿承租人装修物的价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730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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