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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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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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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此时,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按照是否可以简单拆卸,房屋装修物可以分为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和没有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是指无法简单拆卸,已经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体的装修物,如房屋地面瓷砖、实木地板。

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是指可以简单拆卸且拆卸不会给房屋带来严重损害的装修物,如安装的空调、吊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期满后,无论是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还是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只要当事人对其处理有约定的,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的,法律对两种装饰物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由于其可以简单拆卸,通常情况下拆卸不会给租赁房屋带来损害,因此,该装修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等到租赁期满时,如果双方没有特别规定,则承租人无须经过出租人允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装修物拆卸带走,此时,装修物就类似承租人的行李。

但承租人拆卸装修物时需要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即不能给租赁房屋带来损害,如果拆卸过程中损坏了房屋,承租人要负责赔偿。

对于形成了附合的装修物,由于其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体,强行拆卸会造成房屋的毁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租赁期满,承租人已经占有使用装修物达到自己的预期,此后,承租人不再对装修物享有未消耗利益,因此,出租人无须再补偿承租人装修物的价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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