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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把律师逼成“套路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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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把律师逼成“套路辩”
1个回答

      几天前跟某同行聊刑事辩护,我说,现在超过70%案件走认罪认罚,有很多辩护是走过场,简直就是套路辩。      同行说,被告人作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是独立的,所以完全可以作无罪辩护,而且也可以作量刑辩护,怎么会是走过场呢?

      我说,现在刑事案件多走认罪认罚,所以证据收集审查反而比原来的更粗狂,有点葫芦僧乱判糊涂案的样子。      委托事项可以写成:对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进行鉴定。

      没有拘留证甚至没有口头传唤也可以将人押走。      没有扣押手续也能把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当成定案根据。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公安机关没办法补正,就整一个《情况说明》,试图作出合理解释。按个人理解《情况说明》是一种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的证言,根据第一审普通程序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出具《情况说明》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但是,有了认罪认罚程序,谁都对启动这种程序感到厌烦。律师提出来,便是得罪,得罪的后果,可能就是小鞋等着。一旦律师提出来,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很有可能会被某些方面明示或暗示,辩护律师这样辩护,被告人可能会被重判。

于是,被告人家属可能会认为律师不称职,有可害了被告人。      这种情形之下,辩护律师各方面不讨好,甚至连被告人家属都产生不信任。

      辩护律师不得不收敛,不敢辩,一切按照公安局、检察院的套路来辩护。      认罪认罚,把辩护律师逼成套路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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