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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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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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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有很多企业都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有的给员工购买了社保,但也只是参照最低档标准。那么如果没有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是否违法呢?

违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所以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

不过,《社会保险法》第61条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也就是说社保征收机构也要主动核实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包括按时(是否拖延缴纳?)、足额(是否漏缴?)。

既然算违法,那么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得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第三款】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所以劳动者如果碰到漏缴、迟缴、拖缴的情况,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情况,这样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可是大多数劳动者并不关心社保是否足额缴纳,仅仅认为单位给交社保就是不错的、正规的单位(相对于那些不缴纳社保的单位而言),满足于此。

可我接来下想谈论两个问题值得劳动者们关注。

第一个问题:未足额缴纳社保对劳动者有什么影响呢?

我们先来讲一个例子:

武汉市的张先生在一家汽车修理厂工作,月薪9000元,张先生所在的单位每月按最低缴费基数3739.8元为其缴纳社保。

2021年1月21日,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八级。于是张先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即应当是9000*10=90000元)。

而人社局认为其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是3739.8元,并非9000元,故只能赔偿37398元(月工资3739.8*10),差额部分另行向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主张。

通过上述这个例子,可以明显地看出原本可以获得9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则只能拿到3万多元的补偿,其余差额部分还需要另外主张。

协商顺利还可以得到补偿,协商不成,又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也要花费时间、金钱成本。

额外地介绍一下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也就是五险)的标准,以我所在的武汉市为例。

我们所说的社保,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的,劳动者不需要缴纳,另外三个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

通过这个表格可以明确看出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对于5个险种分别缴纳的比例,如养老保险是单位承担16%,劳动者承担8%。

而这些比例需要结合缴费基数来计算,即武汉市给出了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其中就可以看出最低缴费基数是3739.8元。

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3739.8元的基数来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原因,一方面缴纳了社保(尽到了基本义务),另一方面还最大化节约了用工成本。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就工伤保险费率而言,根据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费率,因为不同行业发生事故的概率也不一样。

综上,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对劳动者影响还是挺大的,虽然未足额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可以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但也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

所以能争取足额缴纳的,还是要争取一下,毕竟关切自身利益。

第二个问题: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是否能够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大家都知道,我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影响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所以第三项的判定尤为重要。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未依法”怎么去界定?

未足额缴纳如果也属于“未依法”的范畴,那么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否则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就这个问题我的结论是:不一定。

我们国家每个省份、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认定,有的地区认为未足额缴纳就是“未依法缴纳”,而有的地区认为未足额缴纳是行政问题,人社局责令补缴即可,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未依法缴纳“。

比如

广东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天津市:用人单位需存在过错并要求劳动者先经过行政途径主张权利无果时才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被迫解除行为。

上海市: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中对此根本没有统一意见,在实践中,社保问题非常复杂,未能足额缴纳社保除了用人单位的主观原因之外,还可能由其他客观原因所导致。

大多数法院的目的还是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大量劳动者因此解约,因为大多数劳动者光就未足额缴纳社保提出解约,用人单位就不得不付出补偿了。

而缴纳社保这个问题基于我国国情,企业缴纳社保已经是不容易了。虽说劳动合同法偏向保护劳动者一方,但也不是完全不保护用人单位的,考虑到用人单位用工压力也非常大,一般来说法院是不支持的(认为未足额缴纳是违法)。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于诚信原则的情况,恶意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应当支持的。

综上,虽然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我们可以通过说理、辩论、援引案例等方式去争取有利的结果,律师往往也是在有争议的地方才更能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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