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手术操作失误刺破血管导致患者死亡
患者因心脏病入住被告医院,行心脏支架治疗后在复查中发现颈部血管有狭窄,转入神经外科行颅脑血管支架术,放置过程中导丝刺破血
管导致脑出血,致患者死亡。
律师分析:被告在为患者治疗期间存在严重过错,不仅误导原告同意进行手术,为不具有椎动脉支架成形术适应症,具有颅内段椎动脉狭窄无症状、颈内动脉大脑中动脉动脉瘤不能提前或同时处理、椎动脉颅内段狭窄比颅外段狭窄严重且伴有钙化等多项支架成形术禁忌症的患者进行手术,违反术前告知内容,采取局麻,对颅内椎动脉采取支架植入术,术中暴力操作导致血管破裂,发生血管破裂后竟然为了掩盖病情不予血管造影,错过开颅手术时机,不予止血治疗,予大量扩血管、抑制血小板药物,导致出血不止,腰大池引流失败,脑室引流管堵塞,血糖居高不下,导致低血钾,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某附属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49年7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宋丽红,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12年2月11日,王××因心脏病在某附属医院处治疗。2月16日,某附属医院为王××进行了心脏造影及支架手术。
2月24日,王××转入神经外科进行治疗。2月28日,某附属医院为王××作了全脑动脉造影手术,3月6日,某附属医院为王××做第二次造影手术并放置支架,但在手术中由于某附属医院操作失误致王××昏迷不醒。
3月16日王××死亡。李某、王某认为由于某附属医院的过错,造成王××的死亡,现诉至法院要求某附属医院赔偿。
诉讼中,经李某、王某申请,法院委托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某附属医院在对王××的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医疗过错,与王××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多少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某附属医院在对王××医疗过和中存在对手术风险和难度预估欠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稳妥的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建议高限。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本院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某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确定某附属医院对王××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应依据这一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据此判决: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某附属医院赔偿李某、王某医疗费四万一千八百二十八元三角、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八百四十元、交通费一百八十二元四角、护理费一千四百元、营养费八百四十元、丧葬费一万五千五百一十一元二角;
被扶养人生活费四万九千三百九十八元六角;死亡赔偿金九万八千零八十四元八角;
某附属医院不服原审判决,以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某项、第二项,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某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某附属医院在对王××医疗过和中存在对手术风险和难度预估欠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稳妥的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建议高限。
本案鉴定结论具体明确。某附属医院在上诉理由中称,鉴定意见分析的关于手术时机欠稳妥、难度和风险预估欠充分、手术风险告知欠充分等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本案鉴定的上述分析意见,存在属于基于医学的经验判断问题,而某附属医院对经验判断的推翻,不应只是否认,而应在鉴定中以及诉讼过程中提供充分可参考资料予以证实,在欠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机关意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某附属医院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附属医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百七十条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要】患者安某某接受“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术中出现神经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下肢剧烈疼痛,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损害后果。2019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94263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损伤神经,三级伤残,腰椎管减压术一.引言行腰椎管减
一、患方陈述2019年1月15日,因在被告处体检发现左下肺结节,求诊于被告医院。被告收治入院并经评估,建议对叶某某行胸腔镜手术,被告并向原告告知,该手术为微创手续,不会产生较大创口,时间在三个小时左右。2019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医生对叶某某进行手术,时间持续至当日约20时。术中造成叶某某胸膜破损,左肺动脉损伤,陡然转为开放性开胸手术,并完整切除其左下肺叶。叶某某在术中大量出血,术毕又发现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一.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先后在x市x区x镇x村x号、x市x液压件成套有限公司门面房开设“x区x王氏推拿中心”。2015年2月初至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害人杜某3(殁年48岁)经他人介绍,先后5次至“x区x王氏推拿中心”治疗颈椎病。被告人王某取采用针灸、穴位注射、小针刀刺后颈背部等手段对杜某3进行了治疗。2015年2月12
建议起诉。医学律师免费评估病历并可签风险代理合同。发生纠纷后应立即封存、复印住院病历,打印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含: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死亡情况)。处理途径:1、和医院协商(限额10万);2
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0日,患者孙某某主诉“肝癌1次介入治疗后1月余”到被告处门诊就诊。当日,患者被收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肝癌(胆管细胞癌)1次介入治疗后腹腔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2015年12月2日,行肝动脉介入治疗。2015年12月4日,行B超引导下肝癌姑息性射频消融治疗。2015年12月7日,剖腹探查所见:腹盆腔可见约l100ml稀释淡黄色、粪臭味脓性液,洗净后探查:小肠高度
2018年,患者某甲,3岁,门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为进一步治疗,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先心病,二尖瓣返流(重度)、卵圆孔未闭、肺动脉高压(轻度)、心功能二级,入院时患者身体状况良好。择期手术,行二尖瓣成行术,卵圆孔缝合术,术术后心脏彩超:先天性心脏病 二尖瓣成形+ 起搏器植入术后,二尖瓣反流(轻+度) 左心增大 左室收缩功能减低。出院前心脏彩超:二尖瓣成形术,二尖瓣反流(中-大量),心包积液(微
1.我母亲感冒了,就找到一个开在社区的诊所输液,输液当中,突然喘不上来气了。当时诊所里找不到抢救器材,只是给注射尼可刹米注射液等对梅某实施抢救,抢救无效死亡。这个诊所应该不应该负责?2.咨询律师答复:依您所述,该医生在药店给您母亲输液,而且药店内不具备抢救条件,而且还涉嫌非法行医。建议您到管理部门核实,并追究该诊所的相关责任。详情请参阅司法裁判案例。3.相似司法案例:2016年至2017年12月2
如果医院认为自己有过错,直接谈赔偿就行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要看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
你好! 根据你所述情况,XX妇幼保健院有医疗过错,应属医疗事故,该医院应赔偿你们后期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性费用。 建议你聘请律师处理,以维护你们的最大化权益。本律师处理过数起医疗事故纠纷,如有需要,可联系我。
若是企业或者是自然人漏税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
诊疗经过:卢XX于2021年8月29日因反复腰部疼痛3年再发加重半个月到A省B县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受压、腰椎椎管狭窄、T11、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并于2021年8月31日在A省B县人民医院处进行了“去椎板减压+L5/S1椎间盘切除+椎间植骨融合+椎弓根钉内固定术”的手术。术中卢XX出现心率、血压降低并当即转ICU抢救,经抢救后卢XX呈昏迷状态,病情危重,于2
如果医院存在过错,是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的
你们可以协商一致来对对宠物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你可以要求他进行赔偿。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问:我企业是一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现因我们操作失误,需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现已作废,我又重新给对方企业开了发票,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将抵扣联要回,但对方企业已认证,已将进项税作转出,但对方企业不愿意将作废的发票退回,我们该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分析甲状腺手术损伤甲状旁腺,院方赔偿40多万 基本案情:原告为中年女性,因甲状腺乳头状癌就诊,被告医院给予根治术。但手术操作不当,损伤甲状旁腺,术后未及时补救。且被告在明知手术损伤甲状旁腺后,故意隐瞒,病历中不作记录,未履行告知义务,又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致原告永久性甲状旁腺重度减退,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经法院委托鉴定,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讨论欠缺,病历记录书写不规范,对并发症的发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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