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案例】赵某某、杭州市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404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裁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6)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13号
【基本案情】原告于2009年6月4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乙状结肠癌,6月8日在被告处行乙状结肠癌根治术,术中探查腹腔盆腔无明显转移灶。
病理诊断:(乙状结肠)局限溃疡型腺癌,高分化……癌组织浸润全层,上、下切缘阴性;肿块旁淋巴结见转移癌。并常规术后化疗。
原告因肿瘤复发于2011年6月13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6月17日在全麻下行Hartmann氏直肠切除术,左盆壁转移灶切除术,左盆壁布种碘125粒子30颗,阑尾切除术。
【损害结果】2011年8月8日原告至浙江省XX医院就诊,该院意见:目前诊断“结肠癌术后化疗后盆腔复发术后化疗后,直肠残端感染”较为明确,直肠残端感染考虑与碘125粒子植入后内放疗副作用有关。
【医疗鉴定】2014年8月20日,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浙大司鉴中心(2014)临鉴(医)字第57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耽误肿瘤治疗的过错。
赵某某的医疗损害与杭州市X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作用,参与度建议以25%—30%为宜。杭州市X医院有无通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临床应用能力,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不是法医临床鉴定范畴。
【行政处罚】2013年4月7日,杭州市卫生局作出杭卫医罚(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登记中无“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项目。
给予被告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6月17日,被告在无“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资质等情况下,对原告施行“左盆壁布种碘125粒子30颗”的手术,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审查认定2011年6月17日之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92042.01元。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并考虑到被告前述无资质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判决被告杭州市X医院(杭州市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人民币153711.51元。
【二审法院认为】杭州市X医院没有取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资质的情况下,一次性为患者赵某植入碘125粒子30颗,导致患者赵某出现继发放射性肠炎,直肠残端感染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耽误了随后的肿瘤治疗。
原审法院判令××对赵某于2011年6月13日之后的相关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本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杭州市X医院医疗过错(过失)在赵某某医疗损害中的参与度建议以25%—30%为宜。
但考虑到杭州市X医院过错明显,综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判令杭州市X医院对赵某某于2011年6月13日之后的相关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基本适当。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本案中,赵某所患严重恶性肿瘤及此后的转移,确属其自身身体原因和疾病自身发展所致。但被告医院植入碘125粒子30颗造成放射性肠炎的医疗过错,不仅违反了相应的医疗行政管理规范,同时也违反了医疗技术上应尽的最善注意义务和救死扶伤的医疗伦理道德,过错明显。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救死扶伤是医疗行业的服务宗旨,基于医疗行为高度专业性和风险性的特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善的注意义务,尽最大努力减轻、延缓或者治愈患者的疾病,同时也应当遵循相应的医疗伦理准则,切实照顾和关注患者的精神痛苦和心理需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代患者家属签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医疗机构代患者或家属签字被判担责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侵犯的是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是较轻的。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医方的行为不是简单的代替患者或家属签字,该行为从法律上讲系伪造病历的行为。所谓伪造病历是指,病历本原本没有而医方出于某种目的而擅自制作病历的行为,本案即是如此。而一但被认定为“伪造”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A公司员工吴某在上班过程中不慎摔伤,因A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吴某受伤后A公司为吴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于2021年4月19日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9日经昆明市劳鉴委鉴定吴某因受工伤构成八级伤残。2022年1月4日,吴某与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1月14日,县社会保险局向吴某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229元和一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6日,夏某向牟定县显顺车行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动车用户手册、车辆基本信息表、电动车专用充电器使用说明书等证件,均载明该车属于电动车,在用户手册的最后一页的特别敬告中有:“本产品的输出功率和加速性能均低于汽车、摩托车,故我们着重地提醒您,驾驶本产品时,不要驾入机动车道,以保证你的行车安全”。2019年1月14日,夏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造成夏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
农村合疗的住院报销比例:1、村卫生室、卫生所的报销比例是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40%;3、二级医院的比例为30%;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20%等。住院补偿和大病补偿相对来说可以报销的会多一点。法律依据:农村合疗的住院报销比例:1、村卫生室、卫生所的报销比例是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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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你所述情况,XX妇幼保健院有医疗过错,应属医疗事故,该医院应赔偿你们后期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性费用。 建议你聘请律师处理,以维护你们的最大化权益。本律师处理过数起医疗事故纠纷,如有需要,可联系我。
(2017)冀0223民初4341号判决书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三份长期医嘱在床号、用药停止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患者在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6日四份临时遗嘱单上显示的住院科别及床号,与被告滦县人民医院转出记录不相符。此外,病程记录显示2016年1月5日7:28"患者家属拒绝转ICU",2016年1月5日7:3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一.引言肺
本律师专做医疗案件,可风险代理,国内接案,免费评估病历并提供专业建议。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立即封存、复印住院病历,打印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含: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死亡情况)。
您好,医院存在过错需要到司法鉴定中心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你好,向社保局具体咨询。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裁判要点F310:患者因痰中带血、鼻塞、鼻出血先后两次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诊断为鼻咽癌,予以放化疗。第三次入住该院时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随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天津市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左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全文2147字,阅读约需7分钟。 【医疗纠纷】医疗风险的表现形式为医疗纠纷,其法律文书用语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际上包含了医疗事故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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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生不负责任延误救治时机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生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按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
腰间盘突出工伤鉴定需要提供以下规定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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