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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章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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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章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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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

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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