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
针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有钱人”、“有权人”减刑早、频次高、幅度大和假释比例高的问题,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初下发专门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违纪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相关规定。
日前,据新华社7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司法解释,预计年内出台。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相关知识:落马官员如何获得减刑
日前,广东省高院在梅州监狱,对落马官员黄某减刑案进行宣判,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事实上,黄某属于职务犯罪,因而他的减刑处理慎之又慎,那么,黄某为何能获得减刑呢?
发表文章记功获减刑
黄某因收受贿赂逾千万于2011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先后在揭阳监狱、梅州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揭阳监狱认为黄某确有悔改表现,向省高院呈报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但根据《意见》,黄某刑期执行未满三年,广东高院认为不符合减刑条件。
2015年3月,梅州监狱认为黄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共获得嘉奖35次,被记功3次,表扬6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3次,建议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法院审理认定,黄某在2011年、2013年间,在揭阳监狱内部报纸《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数量不足,其中两文原创性存疑。
据此,检察机关提出的,黄某2011年、2013年两次记功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减刑依据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2012年,黄某在《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11篇,揭阳监狱予以记功,是根据《揭阳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当时广东省监狱规定。
提供检举线索成黑点
发表文章原来是减刑的原因之一。那么,落马官员都是如何获得减刑的呢?
获得减刑的主要依据是“立功”与“重大立功”。一不愿具名的检察院工作人员透露,过去有些贪官会通过“检举”的方式,来获得立功认定,“比如办案机关掌握了某个犯罪线索,犯人有可能通过买通狱警获得这条线索,然后检举,作为自己的立功表现。”
比起一般犯人,落马的贪官会拥有某些“资源上的优势”,更容易进行这种“真线索、假立功”的私下交易。
学习或劳动都能记功
依据2013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试行)》,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
想要获得立功认定,或是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是在生产科研中取得技术革新,或是在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舍己救人等。但这些难度较大。
不少罪犯退而求其次,通过发表文章获得记功。如黄某减刑就是依据“非报刊编辑员罪犯当年在《广东监狱》报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10篇以上,或在《广东监狱》报上发表作品2篇并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5篇以上的予记功”的规定。
另外,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结业或毕业证书,或是年度在省局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团体第一名,或是劳动等级被评为一类一级6个月以上,且年内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0%以上的,都可以获得记功。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
2020年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实施的前夜。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在数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点条文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6月23日诞生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
信用卡透支的钱,除非万不得已,到期必还,是因为有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的威慑作用!然而,2018年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最新司法解释一出,估计无数信用卡发卡行将哭晕在讨债的路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大幅度调整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详情请看: (一)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根据《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商业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
2020年最后一天,最高院发布法释[2020]17号,决定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27件司法解释。 根据修改决定,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也作了修改。新版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共有11处修改,(详见列表对比)。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删除了原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即开发商欺诈情形下承担不超过一倍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删
?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实现城乡统一,这将改变之前对城乡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本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主要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
最高法观点1.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按照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谓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准则,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非常广泛,而且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变化。[1]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提出公序良俗的概念,其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物权法第七
一、最高法关于司法鉴定最新规定 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的最新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所
从2018年年初,国家对现金贷、裸贷、套路贷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各地高院也纷纷出台了相关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浙江省高院对高利贷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一、套路贷是什么意思1、套路贷定性:“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2、套路贷名义:“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3、不合法合同或口头约定: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
金融是高度管制的行业,有着严格的牌照准入要求,在没有持牌的情况下从事金融业务,很容易涉及到非法经营或者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金融犯罪。关于非法放贷或者高利贷,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只是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也没有直接明确将非法放贷列为犯罪情形,只是在第四款中规定了一个兜底的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所以,非法放贷行为是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法官会议意见《建工解释一》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新版食药司法解释:并未改变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的处理规则原创 糖樱拙见 正洪观点 新版食药司法解释并未改变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的处理规则编辑:伊路芳菲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最高法院修订和颁行了一系列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与知假买假职业索赔问题,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两个:第一,2020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第二,自2021年1月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案件管辖权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
最新最全受贿罪司法解释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进行如下规定: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而言具有其特殊性,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对是否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广泛争议,那么,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今天小编将最高法民一庭在这一问题上的倾向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首次
最高法最新公报案例:公司搬迁降低不利影响的, 职工不得拒绝上班案号:(2019)苏019民初1054号 裁判摘要: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
【条文】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拒不履行或妨害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条文理解】 现实生活中,法院作出涉及子女抚养义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当事人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形并不罕见。究其原因,
身保护令,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但是对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人而言,却是“护身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6年,最高法数据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们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