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区消防车道、架空层、游泳池属于业主共有吗?
张静律师解答: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小区的消防车道、高压开关房、架空层、会所、钟塔以及商业中心未纳入分摊且可计算产权面积的房屋属于业主共有设施,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判决书节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根据法院向规自局花都区分局调查的情况,海某A首层即保某城北街1-2号1层118房的用途为消防车道、119房的用途为高压开关房、121房的用途为架空,海某C、D首层即保某×街×号×房的用途为架空;
会所中的保某城五街5号101房的用途为会所、302房的用途为钟塔,为不纳入分摊面积,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游泳场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办证中心的商业中心即保某城×、×号109及保某城五街、六街1-15号106属于未纳入分摊且可计算权属面积的业主共有设施。
上述物业属于该项目业主共有。根据上述物业的规划用途可知上述物业均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服务性质,规自局花都区分局在回函中亦明确关于上述物业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保某城业委会要求确认保某×街×号×房、×房、×房,保某×街×号×房,游泳场,保某城五街5号101、302房,保某城×、×号109及保某城五街、六街1-15号106属于保某城全体业主所有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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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实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法律对住宅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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