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取消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行政审批。
据此,纳税人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自行提取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坏账损失扣除范围。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提取比例。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3.需要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4.报批的时限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企业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4、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
企业转让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损失如何税前扣除?如果报批应提供那些资料?【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
导读: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初,公司投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投资成本分别为500000元、800000元。2003年4月,收到股息30000元;11月,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初,公司投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投资成本分别为50000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
【问题】我公司因产品品种转换,原有产品采购材料已经过时,不能再使用,公司决定报废。请问该事项属于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审批事项吗?要不要申报批准才能扣除?【解答】是的,贵单位此情况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必须审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方式,其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相关规定计算确认的损失(即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
答: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3、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
如果我们从会计的角度看“私车公用”,其实它的实质是一个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问题。假设我们租入一台生产设备,明显该设备的租金以及后续使用的费用支出可以扣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汽车与其他固定资产相比,其“流动性”和功能都不同,其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这是“私车公用”税务处理争议之所在。对于“私车公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没有明确的税收文件可以作为依据时,应当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
股权投资损失不再有扣除限额根据相关定义,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权投资损失是有扣除限额的。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
广告性质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1.广告是有偿双务合同,即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广告服务。2.广告服务的内容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广告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3.广告服务者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根据以上特征,税务机关可以分以下四步,区分广告性质的费用和赞助支出。第一步:合同性质是否是有偿双务合同。如果企业对外支出费用属于单方面赠予,而未约定对方必须履行任何义务,例如企业向某社会团体捐赠资产,则企业的行为属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确实无法收回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批准确认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你公司相应其他应收款不属于上述所列项目,并有确凿证据表明其确实无法收回,经相关负责人、机构批准签字后,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如使用会计制度或旧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并将政策时间确定为自月日起。根据两部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通知列举了一系列企业计税时将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
请问:上述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不能在否税前扣除?答:为便于理解,假定你公司投资的两家企业分别为A企业和B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也包括投资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及股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转让A企业股权的所得为50000元(550000-500000),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为-200000元(6000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