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初,公司投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投资成本分别为500000元、800000元。
2003年4月,收到股息30000元;11月,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0年初,公司投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投资成本分别为500000元、800000元。2003年4月,收到股息30000元;
11月,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将上述股权转让,分别取得价款 550000元、600000元。请问:上述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为便于理解,假定你公司投资的两家企业分别为A企业和B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也包括投资损失。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及股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转让A企业股权的所得为50000元(550000-500000),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为-200000元(600000-80000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息收入及转让股权投资的损益应转入本年利润。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你公司可以在2003年度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80000元(投资转让所得50000+股权收益30000),另外的损失120000元(200000-80000)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上述业务,会计上当年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0000元(50000- 200000)、股息收入30000元,影响利润共计-120000元;
而税务上确认股息收入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8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 80000元,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因此,你公司在申报2003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如果你公司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并预计在以后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该时间性差异,则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税款 39600(120000×33%)贷:应交税金�D�D应交所得税 39600
可以转让给孩子,具体流程为以下:一、外部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
1.亏损公司转让股权所得应当按照情况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2.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各自的税率。
1、视具体情况而定。2、如果是转让给个人,那么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就是应该纳税所得额。3、产转让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因此,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3.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4.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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