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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处公务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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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处公务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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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处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务接待活动必须有对方单位发来公函,明确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条公务接待活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处经办人员凭对方单位公函填写接待审批单,由处长签字同意,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

第三条公务接待就餐一般安排在厅机关食堂,厅机关食堂不能接待的,可在厅外安排,但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四条用餐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伙食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处经办人应填写接待清单,详细列示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报处长审签。

原则上在7个工

作日内,凭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及票据,报厅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实行公开制度,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在处务会向处全体同志通报,接受内部监督。

第八条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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