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2016年9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员发现被告一(鲁惠国际饭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多首词曲乐作品以卡拉OK点歌的形式向公众进行商业利用。
鉴于此,原告向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公证处提出了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公证处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8日派出公证人员,随同原告代理人员来到被告一(鲁惠国际饭店)经营处,其代理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爱的等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等6首歌曲音乐作品进行点播,用数码摄像机对词曲音乐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刻录了光盘一张,公证人员对其消费过程全程进行了监督。
2016年12月9日,原告就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一事,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鲁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鲁惠国际饭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以涉案方式侵犯原告叶佳修享有的涉案歌曲《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鲁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鲁惠国际饭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佳修支付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鲁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鲁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鲁惠国际饭店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被告不服判决一审判决,遂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案例索引《惠州市惠阳区鲁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鲁惠国际饭店、叶佳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案》【案号:(2018)粤13民终1940号】三、裁判要旨1、上诉人鲁惠国际饭店上诉主张涉案5首曲目均属于音像作品,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音像作品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包括放映权,因此,被上诉人叶佳修不能向上诉人主张涉案曲目的放映权;
2、被上诉人叶佳修是否未取得涉案6首曲目的著作权,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3、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四、裁判意见1、原审认定上诉人播放的涉案曲目属于以音乐作品为基础制作的音像制品,不属于音像作品,上诉人也已认可其播放的涉案曲目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制作的不具有创作成分的的卡拉OK,故上诉人主张其播放的涉案曲目属于音像作品于法无据。
叶佳修是上诉人播放的涉案曲目词曲的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和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的规定,叶佳修享有涉案曲目的著作权,上诉人上诉主张叶佳修不能向上诉人主张涉案曲目的放映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即便上诉人该主张成立,而原审认定上诉人侵犯的是署名权和表演权,上诉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涉案5首曲目的著作权由词曲作者叶佳修所有,这有湖北省公证协会作出的(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3)鄂公协核字第549号、(2014)鄂公协核字第474号《证明书》记裁的事实为证,足资认定。
上诉人上诉主张叶佳修诉上诉人的作品中,大部分其未取得合法授权和取得著作权的理由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未取得叶佳修的授权,也未说明该歌曲的合法来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方式公开播放了叶佳修享有词曲著作权的涉案5首歌曲,其中有3首歌曲未显示叶佳修的词曲作者身份,这有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作出的(2016)鄂东内证字第8827号《公证书》记裁的事实为证,足资认定。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分别侵犯了叶佳修对涉案曲目享有的署名权和表演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叶佳修未取得合法授权和取得著作权以及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佳修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鲁惠国际饭店的侵权获利的前提下,结合法律规定,并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作品类型、鲁惠国际饭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及作品的流行时间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鲁惠国际饭店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叶佳修诉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没有事实和理由,一审判令上诉人向其支付赔偿经济损失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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