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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勇杰】半月谈2月上:警惕帮信罪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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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勇杰】半月谈2月上:警惕帮信罪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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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罪名排在前三位的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而“帮信罪”排在第四位,同比上升21.3倍。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就可能构成此罪。

 

“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五大特点:一是涉案人数众多,公安机关一次性抓获的同案犯罪嫌疑人通常在十人以上,有的甚至多达四五十人;

二是涉案人员的性别和年龄全覆盖,女性犯罪嫌疑人较多,年龄跨越从18岁到60岁,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

三是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是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出租、出借手机卡和银行卡,也就是所谓的“两卡类”犯罪;四是羁押比例太高,取保候审难;

五是由于涉案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加之刑期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聘请律师辩护。

 

“两卡类帮信罪”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苗头性”问题。

 

第一:打击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固然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客观上也导致“帮信罪”涉案人数居高不下。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但司法现实中基本上没有“不以犯罪论处”的,只有极少数具有在校学生身份的涉案人员才可能被“不起诉”,绝大多数通通被判处刑罚,而且是“实刑”,缓刑适用比例偏低。

这样一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忽视,刑罚出现滥化倾向。

 

第二:“主观明知”认定标准的把握过于随意和简单。根据“帮信罪”的罪状,要求涉案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

但是,何为“明知”?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限于无法查证上游犯罪多以涉案人员银行卡流水异常频繁、金额巨大作为推定“明知”的主要依据,加上涉案人员供述“感觉他们可能做不好的事情”,就定以“帮信罪”。

这样一来,“帮信罪”甚至有扩张、演变为“过失犯罪”的趋势。

 

第三,普遍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违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帮信罪”不是暴力刑事犯罪,没有社会危险性,涉案人员大多日常表现良好,只是因为无知才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按理说最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适用的对象和情形。

但是,羁押率非常高。【律政勇杰】从自己和团队办理案件的情况总结出三点原因:相关案件多属于公安机关的“专案”,在公安机关的强烈影响下,检察机关不便作出不批捕决定;

由于涉案人员普遍较多,批捕与不批捕的标准不好掌握,且审查逮捕期限只有七天,索性统一批准逮捕,以免“麻烦”;该罪量刑标准较低,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在一年及以下,没有必要判处缓刑,如果判处“实刑”,更没有必要取保候审,因为判处“实刑”后也要收监,如果一直羁押,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一审判决,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下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基本就和判决的刑期差不多了。

这样一来,不仅“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被“虚化”,也无形中加大了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的管理压力,浪费了司法资源。

 

打击电信诈骗利国利民,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电信诈骗分子和“帮信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他们大多是普普通通的善良的群众,只是由于无知,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误导或者欺骗,才在懵懵懂懂的情况下将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借给电信诈骗分子,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作用,完全不需要普遍性地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给予刑法处罚。

我国古代有一句名言:“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就是说,和谐盛世不能废除刑罚,但也不能崇尚刑罚或者过度使用刑罚。

诚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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